
出租旅遊公寓的條件是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自4月25日起生效的胡志明市公寓管理和使用規定中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
該規定調整了投資建設的用於居住和混合用途的公寓樓以及胡志明市範圍內多層多戶住宅的管理和使用活動。
根據規定,公寓樓內的服務和商業經營活動必須符合用途和功能,確保與已批准的設計文件相符。
公寓樓內服務和商業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責任是必須按照項目建築設計文件、住房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和已批准的用途使用公寓樓內的商業和服務面積;不得妨礙公寓樓內居民的正常活動;必須確保公寓樓管理和使用的規章制度。
該規定明確指出,公寓樓內的公寓應根據公寓類型、公寓使用功能和已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適當開發。公寓樓內出租公寓的活動通過合同(紙質或電子合同形式,無需公證)進行。
對於公寓樓內出租旅遊公寓的情況,必須註冊旅遊住宿設施活動並遵守旅遊相關法律法規。
公寓樓公寓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住房、房地產經營、稅務(稅務登記、申報納稅)、居住、治安秩序、電子商務、旅遊、環境衛生、防火消防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為公寓樓租戶辦理暫住登記和住宿通知。
必須明確劃分停車區域
規定明確指出,在移交公寓樓共同使用面積的文件和麵積時,投資者必須制定並移交停車區域平面圖;其中明確劃分公寓樓業主和使用者的停車區域,包括屬於共同所有權的停車位、汽車停車位和公共停車區域。
公寓樓內停車位的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公寓買賣或租賃合同或單獨合同確定,各方簽訂合同必須確保正確執行民事合同簽訂的規定和條件。
對於公寓樓內共同所有權面積的開發,必須由公寓樓會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