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政府監察機構建議審查位於松羅的芽莊海灘148公頃租賃事宜

環球度假村鑽石灣股份公司領導表示,已向政府監察機構提交申請,建議全面審查慶和省與該公司“母公司”(即原環球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租賃超過148.76公頃芽莊灣海面(自2002年起)的合同,“以服務於松羅旅遊娛樂區”,現屬南芽莊坊。

在松羅租賃芽莊海面的企業是否違規

關於上述項目,慶和省已決定收回並強制收回超過170.08公頃土地,涉及198戶居民和3個組織,交由環球貿易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租賃,以實施名為芽莊旅遊娛樂區的商業項目(投資方轉為環球有限責任公司)。

2002年3月,根據公司建議,慶和省繼續決定向環球有限責任公司額外租賃超過148.76公頃芽莊灣海面,毗鄰項目,“以保護和經營旅遊業”,租期至2051年,價格為每公頃9萬越南盾。

根據政府監察機構此前的結論,獲得租賃後,環球有限責任公司違規填海多公頃芽莊灣海面,用於建設商業工程,並已受到行政處罰,但未被省方要求恢復原狀。

與此同時,自2005年3月25日起,芽莊灣已被文化信息部決定列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古蹟,受《文化遺產法》保護(禁止侵犯)。

2007年7月9日,慶和省人民委員會調整決定,租賃松羅的芽莊海面;承租企業轉為芽莊環球有限責任公司(現為股份公司),面積減少至142.66公頃(根據已填海現狀)。

該調整租賃海面的決定缺乏2001年《文化遺產法》的法律依據,且企業再次填海國家風景名勝芽莊灣,但未根據現行《土地法》規定進行處理和收回。

企業建議收回芽莊海面租賃決定的原因

2011年5月,芽莊環球有限責任公司拆分為兩家公司,包括芽莊環球有限責任公司和環球度假村鑽石灣有限責任公司。

環球度假村鑽石灣於2011年8月獲得慶和省人民委員會批准,並於2012年3月獲得鑽石灣度假村項目(規模15.44公頃)投資證書。

企業向政府監察機構建議審查位於松羅的芽莊海灘148公頃租賃事宜

該項目是從芽莊旅遊娛樂區部分土地(由芽莊環球有限責任公司繼承作為投資方)和松羅已填海的芽莊灣國家風景名勝部分海面中分離出來的。

關於剩餘的芽莊海面面積(填海後約142公頃),根據公司一份記錄,已自行分配給兩家繼承租賃和使用的“子公司”。

環球度假村鑽石灣有限責任公司繼承第二區,芽莊環球有限責任公司繼承第一區和第三區。

此後,由於在陸上項目邊界、土地面積以及海面方面存在矛盾和爭議,芽莊環球有限責任公司在松羅項目區域圍起了海灘和芽莊灣國家風景名勝區域。

關於此事,《青年在線》已有多次報道,慶和省指導並芽莊市人民委員會(此前)已處理,要求相關企業拆除和清理上述海上和海灘上的非法圍欄。

但兩家環球“子公司”之間的矛盾和爭議仍未結束。

2026年1月15日,環球度假村鑽石灣有限責任公司向慶和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提交申請,要求審查收回或廢除(2002年和2007年)租賃松羅項目毗鄰的芽莊海面的決定。

該公司認為,慶和省人民委員會向環球“母公司”租賃148.76公頃,後調整為向芽莊環球有限責任公司租賃142.66公頃芽莊灣海面“以保護和經營旅遊業”的兩項決定,未與投資項目掛鉤,不符合當時法律規定(根據2003年《土地法》第31條和第35條)。

該企業認為,省人民委員會將松羅數百公頃芽莊灣國家風景名勝海面出租,而無規劃、土地使用計劃的項目,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此,上述環球“子公司”建議省方根據“向錯誤對象分配土地、租賃土地”情況下的土地收回規定(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81條第3款),審查收回或廢除松羅芽莊海面租賃的兩項決定。

但慶和省農業與環境廳已向省人民委員會報告建議(2026年2月11日)“根據海洋島嶼領域法律規定,建議收回或廢除海面租賃決定缺乏實施依據”。

因此,環球度假村鑽石灣有限責任公司繼續建議政府監察機構全面審查松羅芽莊海面的租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