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已就戶籍法修正案草案向國會代表提交報告,解釋並採納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戶籍登記權限,提交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草案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簽署戶籍文件。
根據該草案,基於地方實際情況,鄉人民委員會主席可按規定授權簽署戶籍文件,但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死亡證明以及涉及外國因素的戶籍登記文件除外。
關於此內容,有國會代表在討論時認為,死亡證明是辦理死者喪葬手續所必需的戶籍文件。
因此,規定鄉人民委員會主席不得授權簽署死亡證明可能導致行政手續辦理時間延長,無法滿足對此類戶籍文件快速、及時處理的要求。
由此,建議研究規定不排除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授權簽署死亡證明的情況。
另有意見建議研究不規定排除鄉人民委員會主席被授權簽署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死亡證明的情況,以確保戶籍行政手續處理的靈活性和及時性。
對此內容進行解釋時,司法部表示採納國會代表的意見,將研究提議刪除排除死亡證明不得由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授權簽署的規定。
這樣,預計司法部將研究提議調整草案,允許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授權專業科室或戶籍工作人員簽署死亡證明。
同時,司法部通報在制定和頒佈法令過程中,將建議具體規定戶籍事項登記要求的程序、手續以及處理時間,以滿足上述戶籍文件特別是死亡證明的使用需求。
關於不規定排除鄉人民委員會主席被授權簽署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的建議,司法部認為出生證明是首份戶籍文件,是每個個人的原始文件。
此外,出生證明也確立了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產生每個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確定個人其他許多個人信息文件的基礎。
結婚證書也是重要的戶籍文件,是個人實現和享受其他重要權利和利益的基礎。
這些文件不僅在國內機構而且也在國外被頻繁使用。
因此,為了繼續確認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的價值和重要性,司法部提議這些文件必須由人民委員會領導簽署、頒佈,不得授權給專業科室或戶籍工作人員簽署。
有意見建議補充規定涉及外國因素的戶籍文件授權簽署必須按照地方政府組織法執行,允許鄉人民委員會主席授權給副主席。
司法部認為草案規定了鄉人民委員會主席簽署戶籍文件的授權範圍,並規定授權按相關規定執行。
因此,補充規定引用地方政府組織法或補充規定授權給副主席是不必要的。
因為根據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鄉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可在鄉人民委員會內根據工作分工代替主席簽署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