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已就户籍法修正案草案向国会代表提交报告,解释并采纳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户籍登记权限,提交国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签署户籍文件。
根据该草案,基于地方实际情况,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可按规定授权签署户籍文件,但出生证明、结婚证书、死亡证明以及涉及外国因素的户籍登记文件除外。
关于此内容,有国会代表在讨论时认为,死亡证明是办理死者丧葬手续所必需的户籍文件。
因此,规定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不得授权签署死亡证明可能导致行政手续办理时间延长,无法满足对此类户籍文件快速、及时处理的要求。
由此,建议研究规定不排除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签署死亡证明的情况。
另有意见建议研究不规定排除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被授权签署出生证明、结婚证书、死亡证明的情况,以确保户籍行政手续处理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对此内容进行解释时,司法部表示采纳国会代表的意见,将研究提议删除排除死亡证明不得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签署的规定。
这样,预计司法部将研究提议调整草案,允许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专业科室或户籍工作人员签署死亡证明。
同时,司法部通报在制定和颁布法令过程中,将建议具体规定户籍事项登记要求的程序、手续以及处理时间,以满足上述户籍文件特别是死亡证明的使用需求。
关于不规定排除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被授权签署出生证明、结婚证书的建议,司法部认为出生证明是首份户籍文件,是每个个人的原始文件。
此外,出生证明也确立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产生每个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确定个人其他许多个人信息文件的基础。
结婚证书也是重要的户籍文件,是个人实现和享受其他重要权利和利益的基础。
这些文件不仅在国内机构而且也在国外被频繁使用。
因此,为了继续确认出生证明、结婚证书的价值和重要性,司法部提议这些文件必须由人民委员会领导签署、颁布,不得授权给专业科室或户籍工作人员签署。
有意见建议补充规定涉及外国因素的户籍文件授权签署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执行,允许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授权给副主席。
司法部认为草案规定了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签署户籍文件的授权范围,并规定授权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补充规定引用地方政府组织法或补充规定授权给副主席是不必要的。
因为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可在乡人民委员会内根据工作分工代替主席签署相关内容。
(编译:Ivy;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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