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庭審中,有五名被告,其中包括受害者的父母(受害者未滿16歲):石善(39歲)、金氏春(40歲)、陳氏賢(52歲),均居住在芹苴市萊和鄉Prey Chóp B村;石氏萊(63歲),居住在芹苴市永福坊新南村;林薄子(53歲),居住胡志明市平政鄉。
審判庭判處被告石善、金氏春和陳氏賢各12年有期徒刑;被告石氏萊13年有期徒刑;林薄子13年6個月有期徒刑——罪名均為“買賣16歲以下未成年人”。
根據起訴書,自2024年5月起,石氏萊與一名叫林貝彭的女子會面並達成協議——該女子希望在本地尋找婦女送往中國結婚,協議報酬為每例2000萬越南盾。
為了尋找介紹人並獲取報酬,被告石氏萊通過熟人聯繫陳氏賢,請她尋找合適人選。隨後,通過親戚關係,陳氏賢瞭解到石善和金氏春夫婦有兩個女兒,且經濟困難。
陳氏賢前去提出幫助這對夫婦的兩個女兒去中國結婚,目的是獲得報酬以維持生計。石善和金氏春夫婦同意讓女兒T.T.C.T.(16歲)去中國結婚,但大女兒T.T.C.T.(18歲)不同意,因此未參與。
2024年8月3日,眾被告將T.帶到胡志明市,交給林薄子,再由其送往河內,然後前往萊州辦理非法出境手續前往中國。在那裡,T.被強迫與外國人結婚,並多次被強迫發生性關係,隨後設法逃脫。
在逃跑過程中,2024年9月14日,T.被中國警方檢查證件並逮捕。2024年12月26日,T.T.C.T.被移交回越南,隨後被移交給朔莊省邊防部隊指揮部(原機構),現為芹苴市邊防部隊指揮部。
根據案件檔案,在本案中,被告金氏春和石善(受害者的父母)獲得了1.6億越南盾,被告陳氏賢獲得了1000萬越南盾,林薄子獲得了500萬越南盾,石氏萊獲得了50萬越南盾(另有2000萬越南盾被承諾但尚未收到)。
根據審判庭的認定,各被告的行為對社會特別危險,侵犯了人的尊嚴、名譽和自由權,尤其是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同時,該行為對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和安全造成了惡劣影響,因此必須嚴懲。
至於名叫林貝彭(又名芳)的女子,她是被告林薄子的親妹妹,目前已出境。因此,芹苴市公安調查機關已決定分離刑事案件,繼續對林貝彭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以查清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