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擴大了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其中低收入勞動者在刑事案件中作為被告人或受害人時,將獲得支持,以更好地保障其在訴訟中的權利。政府表示,這一規定有助於弱勢群體更便捷地獲得司法救濟。

此外,法律基本保留了現行規定中已受援助的群體,但更加具體化。包括:革命有功人員;烈士家屬及烈士撫養人;貧困戶、近貧困戶;橙劑受害者;殘疾人;兒童;特別困難地區的少數民族;極少數民族;老年人、家庭暴力受害者、正在領取每月社會救助金的艾滋病患者。

因自然災害、火災等突發困難的人,在直接相關的善後處理案件中也可獲得法律援助。年滿16歲至不滿18歲的人,無論其角色是被舉報、被建議起訴、被緊急拘留、被指控、受害者、證人、接受轉向處理措施或未成年罪犯,均屬於受援對象。

此外,人口販賣行為的受害者和正在被確認的受害者、隨行的未滿18歲者;因損害但未聘請律師的個人(根據國家賠償責任法);以及越南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規定的外國人,也可獲得法律援助。

政府表示,援助對象的確定基於扶貧、優撫政策、民族政策及國家經濟社會條件。法律明確了各群體的適用標準和條件,以確保透明和可行性。

低收入勞動者在涉及訴訟時獲得法律援助

根據法律,國家法律援助中心可設立分支機構作為附屬單位。中心對分支機構的所有活動負責。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需求和實際情況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

政府詳細規定了國家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分支機構的組織、活動,以及設立、合併或解散的程序。

法律還規定了法律援助人員的標準,包括良好的道德品質;法律學士及以上學歷;已完成律師職業培訓或屬於免培訓範圍;已通過律師實習或法律援助實習;身體健康。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任命、發證、免職和收回法律援助人員證。

該法律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