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關於車輛和文件的規定
該法令補充規定,允許使用在2025年1月1日前已獲准的、總質量超過7.5噸的卡車,在訓練場內進行C1類駕駛培訓。適用期限自法令生效之日起最長5年,但不得超過車輛的使用年限。附加條件是教練必須持有適合此類車輛的證書。
同時,對於不屬於培訓機構所有的教練車,在辦理補充或重新發放教練車許可證手續時,需補充“合法使用權證明”文件。
強制連接學員數據及電子身份認證
政府首次規定,培訓機構和考試中心必須使用電子身份認證和驗證系統,並與國家數字平臺連接,以確保學員的身份識別、認證及電子文件的提供。
從報名初期開始數字化,旨在確保從註冊學習、培訓到考試的整個過程實現數字化,有助於防止作弊、清理駕照發放數據,併為管理數字化轉型奠定基礎。
按照路線圖,各駕駛培訓、考試單位須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系統投資以落實此規定。

放寬使用考試車進行練習的條件
新規定允許兼具培訓和考試資質的單位靈活使用考試車,在不使用考試車的時間段內,可將考試車用作教練車,不再像以前那樣限制比例(不超過50%的考試車可用於實際教學)。
此外,對於同時提供培訓和考試服務的單位,在考試場地未用於考試和複習期間,可用作訓練場。
這意味著教練車的數量不再有硬性限制,而是取決於實際使用時間,有助於提高資產利用效率。
削減30%的經營條件
駕駛培訓領域的一系列經營條件已被取消,包括:對培訓機構負責人職位和標準的要球、最低面積1000平方米的條件、教室面積的詳細規定、對教練車和訓練場的要求、教練經驗年限條件,以及一些與教授技術課程的教練駕駛證相關的標準。
此次削減旨在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為各單位參與提供培訓服務創造條件。
簡化手續,減少時間和成本
該法令還設定了目標,即將行政審批處理時間和合規成本減少30%。據此,文件允許對多項駕駛培訓許可證和教練車許可證的辦理手續進行在線提交。
同時,該法令還承認電子文件和電子結果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的手續包括:頒發駕駛實踐教練證書、駕駛培訓許可證、教練車許可證、因調整培訓車型而重新頒發汽車駕駛培訓許可證、因丟失、損壞或培訓機構名稱變更而重新頒發汽車駕駛培訓許可證等。
行政審批手續,如頒發駕駛實踐教練證書、補充頒發或重新頒發教練車許可證、頒發駕駛培訓許可證、頒發教練車許可證,其辦理時間也有所縮短。
據越南公路局稱,第94/2026號法令在行政審批程序方面的這些變化,增加了技術應用以加強管理,旨在降低企業成本,提高駕照發放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該法令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160/2024號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