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家銀行(SBV)目前正在起草一份關於越南外國投資活動外匯管理通知草案,旨在取代2019年6月發佈的第06/2019/TT-NHNN號通知。

與第06號通知最顯著的不同之一是,該草案提議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獲得投資登記證(IRC)之前開設投資資本賬戶並執行選定支付交易。該修訂旨在與2025年《投資法》保持一致。

根據第06號通知的現有框架,外國投資者只有在獲得IRC後才能開設投資資本賬戶,這一順序符合原投資法的要求。

越南擬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許可前進行資本流動

然而,2025年《投資法》從根本上修改了這一順序,允許投資者先設立經濟組織,隨後再完成IRC申請程序。

隨著2025年《投資法》於2026年3月1日生效,第06號通知的修訂預計將確保當前法律體系的一致性,並解決許多外資項目面臨的障礙。

在實踐中,投資者通常需要將資金轉入越南以支付籌備費用、租賃場所或啟動項目組建,但他們卻面臨與開戶機制相關的限制。

該草案將允許投資資本賬戶在項目籌備階段(即在IRC簽發之前)儘早開設。

據此,外國投資商業組織和投資者將被允許開設此類賬戶,以接收初始出資、支付項目組建費用,並在項目未獲批准時退還資金。

對投資者而言,這意味著一項有意義的程序改革,有助於縮短項目實施時間、降低機會成本並提高運營靈活性。取消在轉移資金前完成所有法律程序的要求,將帶來更順暢的現金流管理。

對監管機構而言,允許提前開戶可使資本流動從一開始就處於監管之下。

所有交易將通過投資資本賬戶進行——這是一種有效且透明的監控工具——而非通過非專門渠道流轉。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國家銀行的草案還首次將源自國際金融中心(IFC)的直接投資流概念納入監管框架。

根據該草案,“從國際金融中心進入越南其他地區的直接投資”指的是國際金融中心內成員企業為投資目的跨越該中心地理邊界進行的資本轉移。

此類投資流將作為跨境資本流動的一種特殊形式進行管理。

國際金融中心與國內市場之間的資本、利潤和合法收入轉移將受制於嚴格的投資資本賬戶規定,確保隔離和系統安全,同時為全球金融機構保持運營靈活性。

此外,通知草案明確將50%的持股門檻作為區分直接外資經濟組織和間接外資經濟組織的依據。

外資持股超過註冊資本一半的企業被視為“控制”意義上的外資經濟組織,必須遵守適用於直接投資的匯兌管理規定。

如果因股份轉讓或增發導致外資持股降至50%或以下,該企業須關閉其現有的直接投資資本賬戶。

屆時,非居民外國投資者必須轉而開設間接投資資本賬戶,以繼續開展流入和流出交易。

這意味著,即使在同一企業內,持股比例的變化也可能引發資本流監管制度的徹底轉變。

這種轉變不僅僅是賬戶類型的變更,更反映了資本性質的根本轉變——從“控制導向”投資轉向常規金融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