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拟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许可前进行资本流动

越南国家银行(SBV)目前正在起草一份关于越南外国投资活动外汇管理通知草案,旨在取代2019年6月发布的第06/2019/TT-NHNN号通知。

与第06号通知最显著的不同之一是,该草案提议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投资登记证(IRC)之前开设投资资本账户并执行选定支付交易。该修订旨在与2025年《投资法》保持一致。

根据第06号通知的现有框架,外国投资者只有在获得IRC后才能开设投资资本账户,这一顺序符合原投资法的要求。

越南拟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许可前进行资本流动

然而,2025年《投资法》从根本上修改了这一顺序,允许投资者先设立经济组织,随后再完成IRC申请程序。

随着2025年《投资法》于2026年3月1日生效,第06号通知的修订预计将确保当前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并解决许多外资项目面临的障碍。

在实践中,投资者通常需要将资金转入越南以支付筹备费用、租赁场所或启动项目组建,但他们却面临与开户机制相关的限制。

该草案将允许投资资本账户在项目筹备阶段(即在IRC签发之前)尽早开设。

据此,外国投资商业组织和投资者将被允许开设此类账户,以接收初始出资、支付项目组建费用,并在项目未获批准时退还资金。

对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一项有意义的程序改革,有助于缩短项目实施时间、降低机会成本并提高运营灵活性。取消在转移资金前完成所有法律程序的要求,将带来更顺畅的现金流管理。

对监管机构而言,允许提前开户可使资本流动从一开始就处于监管之下。

所有交易将通过投资资本账户进行——这是一种有效且透明的监控工具——而非通过非专门渠道流转。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国家银行的草案还首次将源自国际金融中心(IFC)的直接投资流概念纳入监管框架。

根据该草案,“从国际金融中心进入越南其他地区的直接投资”指的是国际金融中心内成员企业为投资目的跨越该中心地理边界进行的资本转移。

此类投资流将作为跨境资本流动的一种特殊形式进行管理。

国际金融中心与国内市场之间的资本、利润和合法收入转移将受制于严格的投资资本账户规定,确保隔离和系统安全,同时为全球金融机构保持运营灵活性。

此外,通知草案明确将50%的持股门槛作为区分直接外资经济组织和间接外资经济组织的依据。

外资持股超过注册资本一半的企业被视为“控制”意义上的外资经济组织,必须遵守适用于直接投资的汇兑管理规定。

如果因股份转让或增发导致外资持股降至50%或以下,该企业须关闭其现有的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届时,非居民外国投资者必须转而开设间接投资资本账户,以继续开展流入和流出交易。

这意味着,即使在同一企业内,持股比例的变化也可能引发资本流监管制度的彻底转变。

这种转变不仅仅是账户类型的变更,更反映了资本性质的根本转变——从“控制导向”投资转向常规金融投资。

(编译:李程;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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