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對全國公立事業單位分類評級提出新建議

司法部正在審定由內務部起草的關於公立事業單位組織的規定草案。

公立事業單位將如何分類?

據此,草案規定了公立事業單位的成立、重組、解散、移交、分類、評級及機構自主權。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現行規定的條件外,草案還補充了兩項公立事業單位重組的條件,以整體運行效率為依據。

包括運行效率不達標和財務自主水平不足兩項標準。

草案還補充了關於公立事業單位分類的規定,以便於機構精簡和單位自主權的實施。

根據草案,公立事業單位的分類依據四個標準:法律地位、行業領域、職能任務和財務自主程度。

在此基礎上,行業管理部的部長根據權限發佈本行業領域公立事業單位的具體分類標準。

同時,牽頭並與內務部、財政部協調,提請政府總理頒佈由國家保障經費的必要公共服務目錄和由國家資助的基礎公共服務目錄,屬於所管理的行業領域。

以此作為對提供基礎、必要公共服務的公立事業單位進行分類的依據。

提議公立事業單位評級的新規定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內容是內務部草案提議對公立事業單位進行評級。

草案明確指出,公立事業單位的評級旨在提高單位的治理能力和運行效率。

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增加事業收入,推動單位自主權,並根據評級體系合理分配投資資源,以優化國家用於公共服務的資源。

草案規定了評分評級標準組(滿分100分)作為評級依據。

包括組織規模、工作量;勞動結構、素質及管理複雜度;基礎設施、技術裝備及工作設備;科技應用、創新和數字化轉型。

運行效率:包括公共服務質量評估、治理和運行效率、人力利用效率、財務能力、財務資源利用效率。其他依據按各行業領域特點(如有)。

評級框架包括5個等級:特級、1級、2級、3級、4級。

公立事業單位的評級有效期為5年,自評級決定之日起計算。特殊情況下,若公立事業單位持續投資發展確保達到更高標準,可縮短保持等級時間以重新評級。

草案明確,在上述內容基礎上,行業管理部指導本行業領域的單位評級,確保與專業法律規定同步,作為各部委、地方決定單位評級的依據。

草案還規定,在法令生效前已評級的公立事業單位繼續執行,直至有權機關根據本法令規定提出行業領域單位評級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