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國會通過的《公證法(修正案)》中,第44條有一個值得注意的調整,即將“房地產交易”改為“以房地產為標的的交易”。
由此引發了關於地域公證適用範圍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交易。
圍繞地域公證問題的新爭論
根據憲法和《土地法》,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作為所有者代表統一管理。既然民眾不能擁有土地,法律賦予他們一種替代性法律工具:土地使用權,即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發、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2015年《民法典》承認土地使用權是一項財產權,因為這項權利可以用金錢估價並用於交易。
從這種分類出發,出現了一些引人關注和討論的觀點:如果將土地使用權的標的視為“財產權”而非“房地產”,是否可以打破地域限制,在該房地產所在地之外進行公證?
本文作者的觀點是,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能進行跨地域公證,除非今後第44條修正案第2款規定的路線圖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
不可分割的關聯性: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105條,“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第107條:不動產包括土地。確實,土地使用權被歸類為一種“財產權”(無形財產)。
然而,在法律實踐中,土地使用權不能獨立存在,而是與特定的物理地塊(不動產)絕對關聯。
交易的本質:無論是使用舊術語“房地產交易”(現行法律)還是新術語“以房地產為標的的交易”(修正法),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核心標的仍然是地塊(不動產)。
因此,該交易受第44條地域限制規定的約束。
風險與實踐管理角度:《公證法》(無論是現行2024年法律還是修正法)之所以要對不動產進行“地域限定”,是為了法律安全。
目前,土地數據(規劃狀況、爭議、查封禁令等)主要仍由各地進行局部管理(通過CENM系統、Uchi或各省司法廳的查詢軟件)。如果允許在數據尚未互聯的情況下進行跨地域公證。
例如,河內的公證員無法準確檢查胡志明市的一塊土地是否正被法院查封,這會導致交易被宣告無效的極高風險。
數據同步路線圖——擴大地域範圍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後的《公證法》不僅修改了第44條的措辭,還在第66條明確提出了處理這一“瓶頸”的方向,涉及建設統一的公證數據庫。
據此,司法部負責建設從中央到地方的同步數據系統,持續更新財產交易狀況、禁止措施,並與土地和人口等其他國家數據庫進行連接。
當這一數據基礎設施完善後,任何地方的公證員都可以查詢和核實一塊土地的全部法律狀況,無論該地塊位於何處。屆時,擴大或取消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地域限制才具備安全實施的條件。
由此可見,修正後的《公證法》正在朝著這樣一個方向:不否認跨地域公證的可能性,但前提條件是數據基礎設施必須先行準備就緒。
關於土地的“財產權”論證,是釋放財產流通性的一種努力,非常符合數字經濟的趨勢。然而,在越南土地數據基礎設施尚未完全互聯的背景下,地域限制是最後的安全“關卡”。
當我們按照修正後的《公證法》第44條和第66條的方向,擁有一個統一的人口和土地國家數據庫時,“地理關聯性”的概念將逐漸淡化,被數字驗證所取代。
在這一基礎設施尚未同步運行之前,地域規定仍然是控制土地使用權交易各方風險的必要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