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国会通过的《公证法(修正案)》中,第44条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调整,即将“房地产交易”改为“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交易”。
由此引发了关于地域公证适用范围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
围绕地域公证问题的新争论
根据宪法和《土地法》,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所有者代表统一管理。既然民众不能拥有土地,法律赋予他们一种替代性法律工具:土地使用权,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015年《民法典》承认土地使用权是一项财产权,因为这项权利可以用金钱估价并用于交易。
从这种分类出发,出现了一些引人关注和讨论的观点:如果将土地使用权的标的视为“财产权”而非“房地产”,是否可以打破地域限制,在该房地产所在地之外进行公证?
本文作者的观点是,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进行跨地域公证,除非今后第44条修正案第2款规定的路线图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不可分割的关联性: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05条,“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第107条:不动产包括土地。确实,土地使用权被归类为一种“财产权”(无形财产)。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与特定的物理地块(不动产)绝对关联。
交易的本质:无论是使用旧术语“房地产交易”(现行法律)还是新术语“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交易”(修正法),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心标的仍然是地块(不动产)。
因此,该交易受第44条地域限制规定的约束。
风险与实践管理角度:《公证法》(无论是现行2024年法律还是修正法)之所以要对不动产进行“地域限定”,是为了法律安全。
目前,土地数据(规划状况、争议、查封禁令等)主要仍由各地进行局部管理(通过CENM系统、Uchi或各省司法厅的查询软件)。如果允许在数据尚未互联的情况下进行跨地域公证。
例如,河内的公证员无法准确检查胡志明市的一块土地是否正被法院查封,这会导致交易被宣告无效的极高风险。
数据同步路线图——扩大地域范围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后的《公证法》不仅修改了第44条的措辞,还在第66条明确提出了处理这一“瓶颈”的方向,涉及建设统一的公证数据库。
据此,司法部负责建设从中央到地方的同步数据系统,持续更新财产交易状况、禁止措施,并与土地和人口等其他国家数据库进行连接。
当这一数据基础设施完善后,任何地方的公证员都可以查询和核实一块土地的全部法律状况,无论该地块位于何处。届时,扩大或取消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地域限制才具备安全实施的条件。
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公证法》正在朝着这样一个方向:不否认跨地域公证的可能性,但前提条件是数据基础设施必须先行准备就绪。
关于土地的“财产权”论证,是释放财产流通性的一种努力,非常符合数字经济的趋势。然而,在越南土地数据基础设施尚未完全互联的背景下,地域限制是最后的安全“关卡”。
当我们按照修正后的《公证法》第44条和第66条的方向,拥有一个统一的人口和土地国家数据库时,“地理关联性”的概念将逐渐淡化,被数字验证所取代。
在这一基础设施尚未同步运行之前,地域规定仍然是控制土地使用权交易各方风险的必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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