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越南海關總局已向各區域海關分局下發第15912/CHQ-GSQL號公函,要求加強對稀土出口活動的監管。
該指令是在政府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特別是高價值戰略礦產資源)的大背景下發布的。
根據新要求,海關當局僅對完全滿足條件、具有合法驗證來源(符合政府第17/2020/ND-CP號法令)、並列入工貿部定期發佈的出口清單或經主管當局在特殊情況下批准的稀土產品辦理出口手續。

第17號法令於2020年2月頒佈,修訂了多項涉及工貿部管理領域經營投資條件的法令條款。
在報關階段,企業必須提供完整、詳細的礦物名稱、質量標準、礦山來源以及開採和加工責任實體信息。
如果貿易公司未直接參與開採或加工,則必須補充國內採購合同和發票信息。採礦許可證、回收許可證或出口授權書的詳細信息也必須完整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海關總局要求對所有稀土出口貨物進行實物檢查,但某些特定情況除外。
檢查將基於風險管理原則,並結合工貿部設定的產品類別和質量標準進行核實。
若缺乏足夠判定依據,海關將取樣送交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進行評估。
檢查結果將作為海關放行或依法處理的基礎。海關單位還需加強對稀土出口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並及時將高風險案件納入後續稽查。
越南海關總局已指示所有單位嚴格執行該指令,並在通關點公佈其內容供企業遵循。任何執行中的問題必須及時上報以獲取指導和解決。
據農業農村與環境部稱,越南擁有巨大的稀土潛力,儲量位居全球前二或前三,分佈在全國21個省市。
該部已基本完成含稀土區域的基線調查,正在維持嚴格監管,並起草預計於2026年初發布的國家稀土戰略。
稀土首次被納入《地質與礦產法》,該法於2024年11月由國會通過,並於2025年7月生效。
2025年12月通過的修正案確認稀土為特別重要的戰略礦產,要求嚴格控制勘查、開採和加工,同時禁止出口未經加工的稀土礦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