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在《特別都市法》——胡志明市體制突破的研討會上,許多意見聚焦於具體提出各條款、項目,實質、強力地分級、分權給特別都市政府。

聚焦特別都市特殊機制的主要內容與特徵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阮氏善智博士認為,為了讓特別都市解決絕大部分在特別都市發生的問題,法案需要構建以特別都市為中心、以特別都市胡志明市正在運行和強烈都市化的需求與背景為根據的權限劃分機制。

“全面、徹底、實質地分權給特別都市政府需要在分權的層面、技術和方式上體現出來”,智女士說。

據智女士稱,權限劃分原則必須確保在所有行業、領域全面分權,除國家安全、國防、外交、政治體制和中央國家權力組織原則等關鍵領域仍由中央集中統一掌管外。

同時,採用自下而上的分權技術。採用這種技術,指導、批准或決定的範圍將確定為中央政府的權限,而不是傳統的列舉地方權限的做法。

按照這種方式,地方的權限將按照排除本法規定由中央決定的權限的原則來確定。

“採用這種技術,都市政府對地方事務完全主動,無需等待中央的決定或指導意見。而且,都市政府在確定地方管理需求時將完全主動、高度自主,而不是由中央代為思考、代為確定”,智女士分析道。

賦予胡志明市主動決定編制數量的權力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黎明德先生認為,《特別都市法》需要賦予胡志明市根據實際需求和工作量主動決定黨、政府和政治體系中編制、勞動者數量的權力,而不是受中央指標的限制。

同時,胡志明市有權自主決定所屬專業機構的規模、職能、設立、合併或解散,以確保機構精簡、效力、高效。

“當能夠主動設計機構時,胡志明市將實現從純粹行政管理思維向現代發展治理的轉變。這一機制允許城市靈活重組機構,以快速應對新趨勢(如發展國際金融中心、數字經濟、文化產業、創新創業中心)”,德先生說。

另一方面,據德先生稱,法案需要賦予城市靈活、高競爭力地管理、使用和優待幹部、公務員、職員、專家、科學家的機制。

同時,明確規定城市自主預算的權力與預算使用效率掛鉤。特別是,需要將財政優惠機制法律化,並允許風險投資基金每年從國家財政中獲得補充註冊資本。

同時允許在文化、體育和科技領域試點公私合作模式選擇投資者的機制。

同時,全面分權給胡志明市主動批准、局部和整體調整都市規劃、土地使用規劃的權力,無需經過中央各部委的多道中間審批環節。

“同時,賦予城市主動頒佈特殊、靈活的土地定價、補償、扶持和安置機制的權力,以徹底解決徵地工作中的障礙”,德先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