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法律於7月1日生效。它保留了九章36條的結構,其中26條進行了修訂,並授予市政府199項特殊權力,在“地方決定、執行和負責”的座右銘下,為釋放其潛力、地位和創造力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基礎。
修訂後的法律對具體政策的規定以可控和實際的方向進行審查和改進,重點是明確市政府在規劃、管理發展空間方面的權力,並要求與各部委協調以確保嚴格控制。
在衛生領域,新版本明確規定了該地區醫療機構參與支持首都衛生系統的責任,特別是在門診急診和協調醫療方面。
它授權市人民議會批准重大項目的特殊政策,但需經主管當局同意並諮詢各部委,並可將根據國會第258號決議的項目滿足開工條件的截止日期延長最多六個月。
關於預算和稅收優惠,修訂後的法律繼承了現行規定,不制定超出一般法律框架的稅收優惠政策,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和中央預算的主導作用。
同時,修訂選擇性補充了激勵和支持的受益者,以鼓勵優先領域,並在預算管理中補充靈活機制以滿足經濟需求。
修訂確認了首都的核心和主導作用;以開放和靈活的方向設計“首都地區”概念;並建立機制讓地方參與連接《首都法》的規定,以實施聯合項目。
它同時允許使用地方預算進行跨區域投資,以解決基礎設施、環境和公共利益的基本服務問題。
新版本還規定了在行使權力、遵守程序且非謀取私利的情況下排除和免除法律責任的原則。
修訂明確這並非唯一條件,而是權力控制、監督和問責更廣泛框架的一部分,同時省略了未定義的“專業標準”標準,以避免應用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