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河內擬授權鄉長對未執行拆除和搬遷的工程採取斷水斷電措施

河內鄉長有權決定斷水斷電

據此,決議草案明確規定適用對象為投資者、組織、個人與供電供水服務供應商簽訂合同,涉及施工、管理、使用工程、生產經營服務設施,必須採取要求停止供電供水服務的措施。

有權採取要求停止供電供水服務措施的人員。此外,還適用於供電供水服務供應商及相關組織、個人。

採取要求停止供電供水服務措施的具體權限,決議草案規定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

9種情形將採取要求停止供電供水服務的措施

決議草案明確了9種適用要求停止供電供水服務措施的情形:

1. 違反規劃的建築工程、無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按規定必須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形),雖經主管機關、人員書面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並要求停止施工,但違法組織、個人仍不遵守。

2. 建築工程違反施工許可證內容或違反經批准的施工設計(對於免於施工許可證的情形),雖經主管機關書面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並要求停止施工,但違法組織、個人仍不遵守,且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 變更施工許可證或經審定批准的施工設計中的任一主要內容,如:施工位置、地基標高、建築密度、建築面積、工程高度和深度、工程層數(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夾層、技術層、閣樓層、屋頂層、電梯井頂)、各層高度、地下室總面積、地上總面積、工程總面積或工程顏色。

– 違反建築紅線或道路紅線。

– 改變城市區域內建築的臨街外觀形態,且該區域屬於主管國家機關規定的建築管理要求範圍。

– 調整工程內部設計導致使用功能改變,影響安全、防火防爆、環境保護。

– 調整或改變基礎設計,屬於依法需由建築專業機關審定的情形。

3. 在非法侵佔土地上建造的建築工程,雖經主管機關、人員書面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並要求停止施工,但違法組織、個人仍不遵守。

4. 屬於必須經消防設計審定或審評的建築工程,但在未取得審定證書或審定文件的情況下組織施工。或雖經主管機關、人員書面要求停止施工、停止違法行為,但違法組織、個人仍不遵守的專業管理機關消防設計審評文件。

5. 施工不符合經審定或審評的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雖經主管機關、人員書面要求停止施工、停止違法行為,但違法組織、個人仍不遵守。

6. 建築工程、部分建築工程、工程項、生產經營服務設施,在未取得專業管理機關消防驗收結果同意文件前已投入運營,雖已受到停業處理,但違法組織、個人仍不遵守。

7. 舞廳經營服務場所、卡拉OK經營服務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屬於以下情形:

– 已受到停業處理,但違法組織、個人仍不遵守。

– 不遵守主管機關、人員關於依法保持消防裝備及相關規定的要求或決定。

– 不遵守主管機關、人員關於停止非法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貨物的要求或決定,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

8. 生產經營設施、建築工程在環保領域違法,且未按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或未遵守主管機關關於停業或補救措施的決定,屬於以下情形:

– 排放含有常規環境參數超過廢棄物技術標準或含有危險環境參數的廢水。

– 向環境排放含有危險環境參數的粉塵、廢氣,或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導致環境輻射超過允許技術標準。

– 未按規定取得環保許可證或進行環保登記。

9. 屬於必須拆除且已有主管機關緊急搬遷決定,但經動員說服後仍不執行搬遷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