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6日,越南政府頒佈了關於村、居民組的組織、活動及對村、居民組非專職人員制度政策的第185/2026號法令。

根據新規定,河內和胡志明市的村至少要有500戶家庭,居民組至少要有700戶。與之前相比,村的規模增加了200戶,居民組增加了250戶。

在越南中游和北部山區,村至少要有150戶,居民組300戶;紅河三角洲地區村400戶,居民組550戶;北中部地區分別為350戶和450戶。

南中部沿海和西原地區的村至少300戶,居民組450戶。東南部和九龍江三角洲地區均適用村400戶、居民組550戶的標準。

新規模均高於此前規定,之前村僅要求100至350戶,居民組為150至450戶。

越南多個村、居民組將合併

政府允許一些特殊地區適用低於最低標準,包括山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海島、人口分散、交通困難或處於徵地拆遷、安置區的地方。

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對特殊情況制定具體指導意見,確保符合當地實際,保持居民社區穩定,並滿足國防安全要求。

法令要求,村、居民組的設立、調整、重組、解散、命名或更名必須符合自然條件、人口規模、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並繼承當地的歷史、文化、風俗習慣等價值。

對未達標村、居民組的調整,需充分考慮地理、民族、宗教、風俗、居民特點及民眾意願,以達成共識。

法令還補充了村長、居民組組長的標準。擔任此職務的人員必須常住在該地區,在社區中有威望,有能力動員民眾,並具備符合任務要求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村長、居民組組長的任期為5年。

每個村和居民組不超過3名非專職人員,包括黨支部書記、村長或居民組組長、祖國陣線工作委員會主任。

根據規定,村包括村、屯、莊、邑、板、布、奔、浮、索等類型;居民組包括居民組、街區、坊區、小區等。這是鄉級行政單位範圍內居民社區的自組織。

內務部表示,截至2021年底,全國有超過9萬個村、居民組,其中約21200個村少於150戶,主要集中在北部山區。而河內和胡志明市的許多居民組已超過1000戶。

5月中旬,越南總理要求各地方在6月30日前完成村、居民組的合併工作,以減輕行政單位調整後的管理壓力,並精簡基層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