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提議賦予勞動者“下班後斷聯權”

越南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成員阮氏越娥代表在與《青年在線》交流時認為,儘管需要謹慎研究,但在《勞動法》中補充“斷聯權”是必要的。

需要靈活適用

阮氏越娥代表表示,該規定應被設計為數字勞動環境中的一項新權利,與休息權、健康保護權和公平待遇權相關聯。合適的做法是由法律規定原則,法令和通知給出具體指導,而企業和勞動者通過談判靈活適用於不同行業、工作崗位和工作性質。

她明確指出,“斷聯權”並不陌生,也未遠遠超前於實踐,而是休息權、健康保護權以及確保工作與個人生活平衡的自然發展。

因為在數字時代,勞動者工作與休息時間的界限正日益模糊。智能手機、電子郵件、工作管理應用程序、在線會議平臺和工作交流群組使得勞動者幾乎隨時隨地與工作保持聯繫。下班後的一條消息、週末的一個電話、休假期間的一項文件處理要求,如果頻繁重複,將形成一種非正式的加班形式,這種形式未被充分認知,也未得到相應補償。

因此,如果說過去勞動法主要保護勞動者免受工廠、車間、辦公室延長工時的侵害,那麼在數字時代,法律需要識別一種新的延長工時形式——通過數字環境延長的工時。

“斷聯權”:不應理解為下班後當然拒絕一切責任

* 您認為應如何在法律中合適地補充“斷聯權”?

– 阮氏越娥代表:首先,《勞動法》應在原則層面規定“斷聯權”。可以理解為勞動者有權不跟蹤、不閱讀、不回覆或不處理工作時間之外的任何工作要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合法協議或真正必要的特殊情況。

更重要的是,勞動者不應因不合理情況下未在非工作時間回覆工作而受到紀律處分、不利評價、職業機會削減或間接壓力。

然而,需要強調的是,“斷聯權”不應被理解為下班後當然拒絕一切責任。如果規定過於絕對和僵化,這一政策可能會給生產、經營、公共服務供給以及緊急情況處理帶來困難。因此,合適的立法精神是保護勞動者正當的休息時間,同時確保勞動力市場的必要靈活性和經濟運行的客觀要求。

* 那麼是否應在法典中就該權利確立具體的層次規定?

– 在《勞動法》中應確立三個層次的規範。第一層是一般原則:勞動者有權在工作時間之外“斷聯”,但法律規定的加班、值班、輪班、緊急情況、特殊任務或其他合法協議除外。同時,所有通過電子方式提出的、具有強制性、經常性且服務於僱主利益的下班後工作要求,應被認定為工作時間或加班時間,以便有相應的工資、補休或補償機制。

第二層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企業、機關、組織需要制定關於下班後聯繫的內規。該內規必須明確不得聯繫的時間段、允許聯繫的情形、有權要求處理工作的負責人、緊急情況的認定方式、產生工作時間的記錄方式以及對勞動者的補償制度。

第三層是協商機制。不應規定一個適用於所有行業的統一模式。《勞動法》只應設定最低標準,而具體化過程需要通過集體勞動協議、勞動規章、勞動合同和工作場所對話來實現。工會在協商下班後聯繫限制方面應發揮作用,特別是在技術密集型的企業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斷聯權”時必須對勞動者群體進行分類。對於醫療、新聞、信息技術、救援、救難、緊急服務等特殊行業,不能絕對適用。但也不能以特殊性為藉口,使無限制的工作狀態合法化。法律應要求安排值班、輪崗、計算值班時間、支付加班報酬、安排補休,並採取措施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阮氏越娥代表強調,一個重要的例外需要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僱主可以在下班後聯繫,例如為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國防安全、應對自然災害、疫情或處理特殊事故等。但是,例外必須嚴格定義,不能將所有的緊急要求都變成緊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