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提议赋予劳动者“下班后断联权”

越南国会代表提议赋予劳动者“下班后断联权”

越南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成员阮氏越娥代表在与《青年在线》交流时认为,尽管需要谨慎研究,但在《劳动法》中补充“断联权”是必要的。

需要灵活适用

阮氏越娥代表表示,该规定应被设计为数字劳动环境中的一项新权利,与休息权、健康保护权和公平待遇权相关联。合适的做法是由法律规定原则,法令和通知给出具体指导,而企业和劳动者通过谈判灵活适用于不同行业、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

她明确指出,“断联权”并不陌生,也未远远超前于实践,而是休息权、健康保护权以及确保工作与个人生活平衡的自然发展。

因为在数字时代,劳动者工作与休息时间的界限正日益模糊。智能手机、电子邮件、工作管理应用程序、在线会议平台和工作交流群组使得劳动者几乎随时随地与工作保持联系。下班后的一条消息、周末的一个电话、休假期间的一项文件处理要求,如果频繁重复,将形成一种非正式的加班形式,这种形式未被充分认知,也未得到相应补偿。

因此,如果说过去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者免受工厂、车间、办公室延长工时的侵害,那么在数字时代,法律需要识别一种新的延长工时形式——通过数字环境延长的工时。

“断联权”:不应理解为下班后当然拒绝一切责任

* 您认为应如何在法律中合适地补充“断联权”?

- 阮氏越娥代表:首先,《劳动法》应在原则层面规定“断联权”。可以理解为劳动者有权不跟踪、不阅读、不回复或不处理工作时间之外的任何工作要求,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法协议或真正必要的特殊情况。

更重要的是,劳动者不应因不合理情况下未在非工作时间回复工作而受到纪律处分、不利评价、职业机会削减或间接压力。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断联权”不应被理解为下班后当然拒绝一切责任。如果规定过于绝对和僵化,这一政策可能会给生产、经营、公共服务供给以及紧急情况处理带来困难。因此,合适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劳动者正当的休息时间,同时确保劳动力市场的必要灵活性和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

* 那么是否应在法典中就该权利确立具体的层次规定?

- 在《劳动法》中应确立三个层次的规范。第一层是一般原则:劳动者有权在工作时间之外“断联”,但法律规定的加班、值班、轮班、紧急情况、特殊任务或其他合法协议除外。同时,所有通过电子方式提出的、具有强制性、经常性且服务于雇主利益的下班后工作要求,应被认定为工作时间或加班时间,以便有相应的工资、补休或补偿机制。

第二层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企业、机关、组织需要制定关于下班后联系的内规。该内规必须明确不得联系的时间段、允许联系的情形、有权要求处理工作的负责人、紧急情况的认定方式、产生工作时间的记录方式以及对劳动者的补偿制度。

第三层是协商机制。不应规定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统一模式。《劳动法》只应设定最低标准,而具体化过程需要通过集体劳动协议、劳动规章、劳动合同和工作场所对话来实现。工会在协商下班后联系限制方面应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技术密集型的企业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断联权”时必须对劳动者群体进行分类。对于医疗、新闻、信息技术、救援、救难、紧急服务等特殊行业,不能绝对适用。但也不能以特殊性为借口,使无限制的工作状态合法化。法律应要求安排值班、轮岗、计算值班时间、支付加班报酬、安排补休,并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阮氏越娥代表强调,一个重要的例外需要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雇主可以在下班后联系,例如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国防安全、应对自然灾害、疫情或处理特殊事故等。但是,例外必须严格定义,不能将所有的紧急要求都变成紧急情况。

(编译:Eric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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