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峴港公證處因失誤致市民14年血本無歸:公證處正面臨轉型與解散

據此,峴港市司法廳已就第一公證處(原廣南省)民事判決第79號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提交報告,該公證處現為第四公證處。

判決宣佈陳文善先生與志城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關於1559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同時責令志城有限責任公司向陳先生返還21億越南盾,廣南省第一公證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額超過87億越南盾。

判決生效後,民事執行機構已依法組織執行。

然而,執行過程中出現諸多困難和障礙,涉及財務機制、賠償責任的範疇以及相關機關和單位的責任認定。

經核查,該案件目前出現諸多問題:第一公證處是實行財務自主機制的公立事業單位,而判決裁定的賠償金額巨大。現行關於公立事業單位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規定,並未就處理公證職業活動中產生的大額民事賠償提供具體指導。

同時,對於單位無力支付情況下,如何安排預算資金履行判決義務,也缺乏明確規定。

尚無具體規定明確公證活動產生的義務與國家預算支持機制之間的責任。

在公證交易發生時,法律尚未對公證員和公證執業組織規定強制性職業責任保險機制,導致目前沒有職業保險來源用於履行判決賠償義務。

單位的薪資改革資金及其他經費目前不得用於規定財務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因此無法用於履行其他義務。

執行過程顯示,此案具有特殊性,同時涉及公證法、民法、民事執行法以及公立事業單位財務規定。現行法律尚無充分規定處理此類具體情形。

目前,峴港市第四公證處正按規定進行轉型和解散。

司法廳報告並同時建議司法部、財政部就原廣南省第一公證處的判決義務處理提供具體指導,特別是單位無力履行判決義務情況下的財務機制。

公證失誤的具體情況?

這起公證失誤導致居住在峴港市的陳文善先生數十年來艱難維權的事件是如何發生的?

2012年初,志城有限責任公司——廣南省奠南-奠玉新都市區項目的業主——以21億越南盾的價格將一塊土地轉讓給陳先生。

簽訂轉讓合同後,陳先生申請變更登記,但因公司尚未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而未獲批准。

第一公證處的公證員仍對上述轉讓合同進行了公證,儘管該證書不具備轉讓條件。

越南峴港公證處因失誤致市民14年血本無歸:公證處正面臨轉型與解散

2019年,法院宣佈合同無效,責任在於公證員阮德平——原廣南省第一公證處處長(於2017年離職,目前在峴港執業)。

法院責令志城有限責任公司返還21億越南盾;並責令該公司與第一公證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陳先生賠償超過87億越南盾(各承擔50%)。

儘管判決已生效,但陳文善先生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項,並已數十次向多個部門提交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