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岘港公证处因失误致市民14年血本无归:公证处正面临转型与解散

越南岘港公证处因失误致市民14年血本无归:公证处正面临转型与解散

据此,岘港市司法厅已就第一公证处(原广南省)民事判决第79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提交报告,该公证处现为第四公证处。

判决宣布陈文善先生与志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1559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责令志城有限责任公司向陈先生返还21亿越南盾,广南省第一公证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额超过87亿越南盾。

判决生效后,民事执行机构已依法组织执行。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和障碍,涉及财务机制、赔偿责任的范畴以及相关机关和单位的责任认定。

经核查,该案件目前出现诸多问题:第一公证处是实行财务自主机制的公立事业单位,而判决裁定的赔偿金额巨大。现行关于公立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并未就处理公证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大额民事赔偿提供具体指导。

同时,对于单位无力支付情况下,如何安排预算资金履行判决义务,也缺乏明确规定。

尚无具体规定明确公证活动产生的义务与国家预算支持机制之间的责任。

在公证交易发生时,法律尚未对公证员和公证执业组织规定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导致目前没有职业保险来源用于履行判决赔偿义务。

单位的薪资改革资金及其他经费目前不得用于规定财务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因此无法用于履行其他义务。

执行过程显示,此案具有特殊性,同时涉及公证法、民法、民事执行法以及公立事业单位财务规定。现行法律尚无充分规定处理此类具体情形。

目前,岘港市第四公证处正按规定进行转型和解散。

司法厅报告并同时建议司法部、财政部就原广南省第一公证处的判决义务处理提供具体指导,特别是单位无力履行判决义务情况下的财务机制。

公证失误的具体情况?

这起公证失误导致居住在岘港市的陈文善先生数十年来艰难维权的事件是如何发生的?

2012年初,志城有限责任公司——广南省奠南-奠玉新都市区项目的业主——以21亿越南盾的价格将一块土地转让给陈先生。

签订转让合同后,陈先生申请变更登记,但因公司尚未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而未获批准。

第一公证处的公证员仍对上述转让合同进行了公证,尽管该证书不具备转让条件。

越南岘港公证处因失误致市民14年血本无归:公证处正面临转型与解散

2019年,法院宣布合同无效,责任在于公证员阮德平——原广南省第一公证处处长(于2017年离职,目前在岘港执业)。

法院责令志城有限责任公司返还21亿越南盾;并责令该公司与第一公证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陈先生赔偿超过87亿越南盾(各承担50%)。

尽管判决已生效,但陈文善先生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并已数十次向多个部门提交申诉……

(编译:张悦;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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