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正在就關於行車記錄儀、駕駛員影像記錄設備、客車車廂影像記錄設備及這些設備數據管理系統的法令草案第二次徵求意見。

根據草案,從事運輸經營的汽車、牽引車、救護車、道路救援車及內部運輸車輛必須安裝行車記錄儀。根據不同車型和實施路線,車輛還需安裝拍攝駕駛員或客艙的攝像頭。這些設備可集成在同一系統中,但必須滿足各項功能的技術要求。

監控設備需記錄車輛行駛路線、速度、停車時間及連續駕駛時間。車載攝像頭須連續記錄駕駛員和客艙影像,包括乘客上下車情況,並在各種光照條件下運行。

越南公安部建議,行車記錄儀、駕駛員和客艙攝像頭的數據應實時傳送至服務提供商服務器,隨後轉發至交通警察局系統。

起草機構表示,這些數據將用作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秩序安全行為的依據,同時服務於安保秩序保障工作。

行車數據須在設備上至少保存30天,服務商服務器上保存一年,交通警察局系統上保存三年。駕駛員影像至少保存三天,客艙影像至少保存十天。

越南提議將運輸車輛駕駛員影像實時傳送給交警

草案建議自2028年1月1日起,8座以下(不含駕駛員)客運經營車輛、貨運經營車輛(牽引車除外)及內部運輸車輛必須安裝駕駛員攝像頭。

自2029年1月1日起,29座以上客運經營車輛必須安裝客艙攝像頭。8至29座車輛自2030年1月1日起執行該要求。

越南公安部表示,多國已部署運輸車輛的行車記錄和攝像頭系統,以早期發現危及交通安全的行為。而越南現行規定尚未要求這些設備具備自動檢測、預警安全隱患或實時數據傳輸功能。

起草機構稱,新規將為運輸經營車輛的跟蹤、監控和違規處理提供法律基礎,有助於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草案徵求意見截至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