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關於獨棟住宅建設和設計管理的新規定

該法令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獨棟住宅建築的管理應遵循確保人員、財產、設備、工程、鄰近工程和周圍環境安全的原則。

遵守設計規定

獨棟住宅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主管機構頒佈的技術標準、規程和其他相關規定。

對於屬於項目建設投資項目的獨棟住宅以及組織的獨棟住宅,其建設必須遵守政府關於建設活動的規定。

7層及以上的獨棟住宅必須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組織或個人設計。

對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獨棟住宅:3層以下、無地下室、總建築面積小於250平方米、高度低於12米,業主可自行組織設計。

對於7層以下或帶有1層地下室的獨棟住宅,除上述a點規定的情況外,設計必須由具有法律規定的專業和經驗的組織或個人進行。

對於7層及以上或帶有2層及以上地下室的獨棟住宅,設計必須由具有法律規定的專業和經驗的組織或個人進行。

設計文件必須遵守防火、消防的技術標準和規程規定。

該法令還規定,業主有責任在建築工地出入口設置工程標誌牌。標誌牌的位置和尺寸必須確保易於觀察,並清晰顯示業主的姓名、聯繫地址、電話號碼以及規定內容。

對施工安全負責

業主組織施工、監督施工,並對工程施工、鄰近工程和環境的安全負責。鼓勵業主組織施工監督、建立並保存獨棟住宅工程檔案。

業主必須按照該法令的規定組織施工和施工監督。其中,獨棟住宅的施工監督包括:施工措施、對住宅及鄰近工程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前材料、構件、設備的質量。

腳手架系統、臨時支撐結構以及施工用的機械、設備,施工安全措施。

如果業主部分或全部改變獨棟住宅的使用功能並同時進行維修、改造,則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技術規程、適用標準,並與新的使用功能相適應。

除上述規定外,獨棟住宅的建設、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轉換還必須遵守消防、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