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正在審閱關於公務員編制管理和使用的法令草案。該法令草案由內務部起草。
草案提議自7月1日起生效,並替代政府關於公務員職位和編制的第62號法令。
公務員編制的確定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有一條關於確定公務員編制依據的規定。
具體而言,公務員編制是根據每個公務員職位的職能、任務、權限和組織結構,基於職位和工作量來制定的。
工作流程的改進、活動方式和工作規章的改變、設備和工具的現代化程度、信息技術的應用、行政手續的改革和簡化、數字化轉型、分級分權也是影響公務員數量的因素。
公務員編制還基於實際管理和使用已分配的編制情況,以及根據《幹部公務員法》第21條規定簽訂合同執行部分公務員任務的情況。
對於省級和鄉級行政組織,確定編制需考慮鄉級行政單位的數量、分類、人口、面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特殊因素。
決定公務員編制的職權
另一項內容是,草案規定了決定部和地方公務員編制的職權。
其中規定了審批和決定部、地方公務員編制的機構,並補充了各部在代表機構的公務員編制分配規定。
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關於推進分級分權的規定,草案規定了屬於政府職權範圍的公務員編制管理內容。
具體而言,內務部長在政治局分配的編制總額內,決定各部五年和年度公務員編制。
部委負責人決定其管理範圍內每個使用公務員編制的機構的年度公務員編制。
據此,草案規定,根據有權機關分配的五年和年度公務員編制數量,內務部長在計劃年度的前一年10月1日之前決定各部的公務員編制。
根據內務部長分配的五年和年度公務員編制,部委負責人在計劃年度的前一年10月31日之前決定其管理範圍內每個使用公務員編制的機構的年度公務員編制。
在地方,省級人民委員會制定省級和鄉級使用公務員編制的機構的年度公務員編制分配方案。
省級人民委員會還提交省級人民議會,在有權機關分配的年度公務員編制中,於計劃年度的前一年10月1日之前決定省級人民議會各委員會、省級人民委員會所屬行政組織、鄉級人民議會各委員會和鄉級人民委員會所屬行政組織的年度公務員編制。
根據有權機關分配的代表機構的五年和年度公務員編制,外交部長在計劃年度的前一年10月1日之前發佈決定,確定各部代表機構的年度公務員編制。
在此基礎上,部委負責人在計劃年度的前一年10月31日之前決定其管理範圍內代表機構的年度公務員編制。
每年,部委負責人決定其管理範圍內每個代表機構的公務員編制分配和調整。
草案還提議修改和補充關於公務員編制調整以及各部、省級人民委員會、鄉、坊、特區對公務員編制管理和使用責任的相關規定,以及內務部長的責任。
草案還提議修改和補充關於公務員編制調整以及各部、省級人民委員會、鄉、坊、特區對公務員編制管理和使用責任的相關規定,以及內務部長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