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多客戶曾投訴並起訴該公司,認為他們被欺騙。然而,該事件被認定為民事糾紛,且大多數客戶被法院判決敗訴。
許多人因無力維持合同或因貪圖利益,再次被騙子誘導轉讓合同並落入陷阱。
住不成,賣不掉
2019年,阮青N女士與V公司簽訂了一份度假產權合同,價值超過5.55億越南盾。
據N女士稱,公司員工諮詢她有權使用、出租、贈予、繼承和轉讓產品,同時公司將在她不使用時協助轉售或出租。她說,只有在支付了定金並總共支付了2.87億越南盾後才看到合同。
發現合同內容與諮詢不符後,N女士要求公司轉售產品,但遭到拒絕,理由是她必須按合同全額付款才能轉讓,並且還規定了20-3500萬越南盾的轉讓費以及年度維護費。N女士起訴要求宣佈合同因誤解、欺詐而無效,並要回已支付的2.87億越南盾。
然而,慶和省兩級法院認定合同是自願簽訂、符合法律規定;本質上是一份提供度假服務的合同,而非財產買賣。關於轉讓、出租或維護費的爭議不構成合同無效的理由。因此,法院駁回了N女士的訴訟請求,並認定她停止付款是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錢沒要回來,還多付了訴訟費
2017年,阮春Đ先生夫婦被V公司員工宣傳,稱購買A度假村的度假產權意味著他們成為某種財產的所有者,並有權留給下一代,因為產權期限為35-40年。如果不需要使用,他們可以轉讓其度假產權。如果因工作忙無法度假,公司將協助他們尋找客戶,以高價出租當年的度假權益。基於信任,從2017年至今,Đ先生夫婦共簽訂了10份度假產權合同。
當項目投入運營後,Đ先生髮現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佔有和處置權受到不利條款的約束,例如轉讓必須經公司同意,以及承擔原本屬於開發商責任的各種維護費……於是他起訴要求V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全部1.17億越南盾。
與上述情況類似,慶和省兩級法院認為合同基於自願,不違反禁令或社會道德……因此駁回了訴訟請求。此外,Đ先生還需承擔總計4780萬越南盾的民事案件受理費。
落入“中介”出租度假產權合同的陷阱
T女士(81歲)自2016年起簽訂了一份價值3億越南盾的度假產權合同,期望能享受承諾的度假服務。由於無力支付年度費用,多年來她無法使用合同中的任何服務。
在不知所措地試圖處理已花錢購買卻無法使用的度假產權合同時,T女士突然接到拉維旅遊投資發展股份公司員工的聯繫。此人介紹該公司可以擔任中介,協助出租度假產權合同,從而幫助她收回部分已投入的成本。
儘管非常警惕,T女士仍被拉維公司騙取了總計8400萬越南盾,用於購買該公司的會員套餐。最終,承諾中介出租度假產權合同只是誘使她掏錢的“誘餌”。
* 阮志強博士(胡志明市經濟法律大學法律系講師):
“度假產權”的名稱易引起誤解
實際上,許多人將度假產權合同視為一種可以買賣獲利的一筆投資。然而,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這正是導致買方損失的根本誤解。
從法律性質上講,度假產權合同只是一種服務合同,具體來說是一份有期限的住宿服務合同。這意味著買方並不擁有房間或度假村的所有權,而只是購買每年特定時間段內使用服務的權利。
從經濟角度來看,世界各地的度假產權合同長期以來一直被財務專家評價為“一離開簽約房間就貶值最快的資產”。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警告,度假產權的價值僅在於度假使用,而非一項盈利投資。買方通常無法像普通房地產那樣自由定價和轉讓,因為轉讓權(如有)通常受到合同條款和服務提供方批准的嚴格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度假產權”這個名稱也容易引起誤解。在一些民事案件中,買方以合同名為“產權”但未賦予充分的佔有和處置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時也認定這只是一份服務合同,並駁回了宣佈合同無效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