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沒有依據支付醫療保險”,為弱勢群體提供流動診療困難?

據胡志明市衛生廳統計,目前當地有14個社會保障中心,超過7000人正在這些機構中接受照料和護理。經過一年多的實施,已在社會保障中心或胡志明市各醫院進行了55191次醫療保險診療。

人道且務實的模式面臨暫停風險

2025年3月,胡志明市衛生廳正式啟動為各社會保障中心中正在接受照護的人員提供全面健康照護的計劃。據此,衛生廳指派16家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全面支持這些人員的健康照護工作,包括診療活動。

實施一年來,共記錄55191次醫療保險診療,其中299次為直接在社會保障中心或胡志明市各醫院進行的診療。

為確保正在社會保障中心接受照護的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險診療權益,胡志明市衛生廳與社會保險機構統一提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允許繼續在各社會保障中心進行診療並支付醫療保險費用。

根據2026年4月2日提交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呈文,胡志明市衛生廳認定正在公立社會保障中心接受照護的人員是需要特殊醫療照護的弱勢群體(精神病患者、殘疾人、孤兒和獨居老人等)。

然而,目前這些福利機構的醫療服務可及性面臨諸多困難,原因包括醫療人力資源不足、醫療基礎設施不完善、與醫療機構缺乏聯繫以及缺乏運輸工具和醫療專業支持等。

胡志明市衛生廳與社會保險機構統一提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允許繼續在各社會保障中心進行診療並支付醫療保險費用。

至2026年4月24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發文指示,同意繼續為屬於參加醫療保險範圍的人員在各社會保障中心進行診療並支付醫療保險費用。同時要求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機構牽頭,配合衛生廳指導、檢查並監督相關程序與手續,確保各單位按規定執行。

然而,2026年6月19日,越南社會保險機構在接到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機構的請示函後,就本市社會保障中心醫療保險診療組織指導問題發函答覆。

尚無依據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流動診療費用

函中,越南社會保險機構援引《醫療保險法》(第21條第1款a項)規定,參保人員有權獲得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診療費用,包括遠程診療、遠程診療支持、家庭醫學診療、居家診療、康復、定期產檢、分娩;部分預防性服務、慢性病管理、定期健康檢查和按專業要求的篩查,並依據醫療保險的適當路線、優先對象和平衡能力”。同時援引第15/2023/QH15號《診療法》第50條規定:“每個診療機構有一份經營許可證且無期限限制。如果診療機構在其他地點增設診療機構,則每個診療機構必須有一份獨立的經營許可證。”

越南社會保險機構得出結論:根據上述規定,目前尚無依據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在經營許可證記載地點以外進行診療的費用。

為方便參保人員在照護地點享受醫療保險診療,越南社會保險機構指示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機構建議胡志明市衛生廳創造條件,讓各社會保障中心儘快設立診所並與醫療保險診療服務簽約。

因此,各醫院在各社會保障中心進行的流動診療活動在醫療保險支付方面面臨諸多障礙——因為這些醫院尚不具備滿足越南社會保險機構結論中所述條件,以獲得醫療保險支付。

社會保障中心是否可被視為弱勢群體的“家”?

胡志明市醫療行業一名官員表示,當胡志明市衛生廳正式啟動為各社會保障中心中正在接受照護的人員提供全面健康照護計劃時,醫院必須派出醫生和護理團隊到現場為弱勢群體診療。這會使醫院更加辛苦和昂貴,但民眾能享受到正當權益。因此,衛生廳要求醫院必須這樣做,以支持弱勢群體,既體現人文關懷,又符合診療法律。

“目前,國家已為每位健康公民提供免費健康檢查,而這些社會保障中心的對象都是獨居、年老或殘疾兒童,行動非常困難。社會保障中心就是他們的家,那麼他們是否可以視為正在家中接受診療?我認為需要從全面、透徹的角度出發,為這一弱勢群體制定一項人性的政策。”這位官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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