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没有依据支付医疗保险”,为弱势群体提供流动诊疗困难?

越南:“没有依据支付医疗保险”,为弱势群体提供流动诊疗困难?

据胡志明市卫生厅统计,目前当地有14个社会保障中心,超过7000人正在这些机构中接受照料和护理。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已在社会保障中心或胡志明市各医院进行了55191次医疗保险诊疗。

人道且务实的模式面临暂停风险

2025年3月,胡志明市卫生厅正式启动为各社会保障中心中正在接受照护的人员提供全面健康照护的计划。据此,卫生厅指派16家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全面支持这些人员的健康照护工作,包括诊疗活动。

实施一年来,共记录55191次医疗保险诊疗,其中299次为直接在社会保障中心或胡志明市各医院进行的诊疗。

为确保正在社会保障中心接受照护的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险诊疗权益,胡志明市卫生厅与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提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允许继续在各社会保障中心进行诊疗并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2026年4月2日提交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的呈文,胡志明市卫生厅认定正在公立社会保障中心接受照护的人员是需要特殊医疗照护的弱势群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孤儿和独居老人等)。

然而,目前这些福利机构的医疗服务可及性面临诸多困难,原因包括医疗人力资源不足、医疗基础设施不完善、与医疗机构缺乏联系以及缺乏运输工具和医疗专业支持等。

胡志明市卫生厅与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提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允许继续在各社会保障中心进行诊疗并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至2026年4月24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发文指示,同意继续为属于参加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在各社会保障中心进行诊疗并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要求胡志明市社会保险机构牵头,配合卫生厅指导、检查并监督相关程序与手续,确保各单位按规定执行。

然而,2026年6月19日,越南社会保险机构在接到胡志明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请示函后,就本市社会保障中心医疗保险诊疗组织指导问题发函答复。

尚无依据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动诊疗费用

函中,越南社会保险机构援引《医疗保险法》(第21条第1款a项)规定,参保人员有权获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费用,包括远程诊疗、远程诊疗支持、家庭医学诊疗、居家诊疗、康复、定期产检、分娩;部分预防性服务、慢性病管理、定期健康检查和按专业要求的筛查,并依据医疗保险的适当路线、优先对象和平衡能力”。同时援引第15/2023/QH15号《诊疗法》第50条规定:“每个诊疗机构有一份经营许可证且无期限限制。如果诊疗机构在其他地点增设诊疗机构,则每个诊疗机构必须有一份独立的经营许可证。”

越南社会保险机构得出结论: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尚无依据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经营许可证记载地点以外进行诊疗的费用。

为方便参保人员在照护地点享受医疗保险诊疗,越南社会保险机构指示胡志明市社会保险机构建议胡志明市卫生厅创造条件,让各社会保障中心尽快设立诊所并与医疗保险诊疗服务签约。

因此,各医院在各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的流动诊疗活动在医疗保险支付方面面临诸多障碍——因为这些医院尚不具备满足越南社会保险机构结论中所述条件,以获得医疗保险支付。

社会保障中心是否可被视为弱势群体的“家”?

胡志明市医疗行业一名官员表示,当胡志明市卫生厅正式启动为各社会保障中心中正在接受照护的人员提供全面健康照护计划时,医院必须派出医生和护理团队到现场为弱势群体诊疗。这会使医院更加辛苦和昂贵,但民众能享受到正当权益。因此,卫生厅要求医院必须这样做,以支持弱势群体,既体现人文关怀,又符合诊疗法律。

“目前,国家已为每位健康公民提供免费健康检查,而这些社会保障中心的对象都是独居、年老或残疾儿童,行动非常困难。社会保障中心就是他们的家,那么他们是否可以视为正在家中接受诊疗?我认为需要从全面、透彻的角度出发,为这一弱势群体制定一项人性的政策。”这位官员说。

越南:“没有依据支付医疗保险”,为弱势群体提供流动诊疗困难?

(编译:Ivy;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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