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新規:允許租賃多餘辦公室

該決議規定了特殊政策機制,用於管理、開發自2025年3月1日起尚未投入使用的多餘房產。在政治系統機構精簡調整後,處理多餘房產及行政單位合併問題。

根據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多餘房產的管理和開發,並交由地方房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和經營。這適用於中央直屬但已移交地方管理、處理和回收的多餘房產。對於尚無土地使用權證或證書遺失的房產,即使不符合規劃計劃要求,也在處理範圍內。

房產管理機構可主動制定房產管理和開發方案,包括臨時分配給其他單位使用或出租。此方案報請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無需另行制定、調整或補充房產管理和開發計劃。房產出租採用掛牌定價和競爭性報價方式,無需進行拍賣或招標。若承租人違反安全、國防或環保法律規定,則終止合同並收回房產。

房產管理機構無需辦理從地方管理機關接收房產的手續,但有責任按規定管理和開發房產。如需退回或已移交但不適於管理和開發,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將作出移交、調撥或轉讓的決定。

出租期限最長為10年,符合條件可無限次續簽。若地方需出租超過10年,則由有權限的機關或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調整決定以符合相關規定。該決議還規定,多餘房產可轉換為公共用途(如花園、遊樂場、其他社區設施),用作科技孵化基地、科技企業、支持創新初創的共享辦公空間及創新中心。若現有房屋及土地附著物不適合新用途,有權機關可決定轉換功能,並負責拆除、清除附著物以符合新用途,無需報請上級批准報廢資產。即使在資產仍可使用、未到折舊年限的情況下,也可進行拆除和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