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招標規定的不合理之處:直接'障礙'進一步推高房價

“刁難“企業通過僵化理解法律

在與《青年在線》就當前法律障礙進行交流時,黎黃洲先生表示,關於建築方案招標的規定暴露出許多不合理之處,源於《2019年建築法》與《第85/2020號法令》等下級法規之間缺乏具體性。

具體而言,《建築法》第17條規定,特級和一級規模的公共工程必須組織建築方案招標。然而,《第85號法令》及相關通知並未提供詳細指導,反而導致理解上偏向於”重管理”。

黃洲先生認為,對於特級和一級公共工程,如果由國家預算投資,進行建築方案招標是合理的。

因為這些是大型、重要且對社區、社會及所在地具有意義的工程。

“《建築法》說特級和一級公共工程必須招標。但實際上,管理部門卻將這一規定應用於混合建築中的小型公共部分,如底座的辦公區、商業區,甚至是公寓內的幼兒園或醫療機構”,黃洲先生分析道。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項目中公寓部分佔比較大且不強制招標,但僅佔10-20%面積的公共部分卻被要求執行此程序。這被認為不符合實際,並侵犯了私人投資者對使用私人資金項目的自主決定權。

律師阮登思(胡志明市律師協會)也認為,對於特級和一級公共工程,如果由國家預算投資,進行建築方案招標是合理的。而對於私人建設和投資的工程,則應自主決定建築方案,並符合相關要求。

據律師稱,不合理之處不僅限於對法律的理解,還在於繁瑣的執行流程。根據規定,招標計劃必須至少提前30天公開宣佈。之後,投資者必須成立一個至少由9名成員組成的招標委員會,包括高水平的專家。

這無意中增加了投資成本,而所有額外成本最終都會計入投資成本和項目價格。

建築招標規定的不合理之處:直接'障礙'進一步推高房價

需要將建築方案自主權歸還給私人投資者

通過電話與《青年在線》從新加坡交流時,城市規劃專家、國際諮詢公司enCity總經理阮杜勇表示,儘管《2019年建築法》要求對特級和一級規模的公共工程進行建築方案招標,但未明確區分工程類型(國家投資或私人投資)正在為企業製造不必要的障礙。

杜勇先生分析稱,需要明確區分資金來源。對於國家公共工程,是否招標由國家決定。

然而,對於商業-服務綜合體,即使包含公共元素,本質上仍是私人工程,因此建築方案的決定權應屬於投資者。

“在像新加坡這樣的國家,國家完全不會干預或強制私人進行建築招標。這是他們的權利。當他們需要好想法時,他們會自行組織,但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因為這非常耗時”,杜勇先生強調。

這位專家直言,目前的強制招標具有形式主義色彩,並造成顯著的時間浪費。實際上,如果投資者有意選擇某個設計單位,他們仍會通過評審委員會設法讓該單位中標。

值得注意的是,招標並不能保證選出最美或質量最高的方案,因為審美取決於評審者的觀點。同時,這些繁瑣的程序步驟會拖延項目進度,並直接成為累積到房價中的成本,與促進增長和降低房地產價格的目標背道而馳。

“我們需要做的是完善建築和建設管理的規定,以便民眾和企業遵守。國家只應決定公共投資項目,而對於私人領域,應讓他們自行決定是否招標”,杜勇先生補充道。

為何圍繞胡志明市公寓建築招標要求存在爭議?

正如《青年在線》所報道的,一份關於對高層公寓項目應用建築方案招標機制的反饋報告已提交給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及相關廳局。

具體而言,根據第6080號公文,建設廳已建議規劃-建築廳就”高層公寓項目是否必須進行建築方案招標”發表意見,特別是當住宅面積大於商業服務面積時。

作為回應,規劃-建築廳(第1240號公文)依據《2019年建築法》、《第06/2021/NĐ-CP號法令》和《第06/2021/TT-BXD號通知》確定,具有混合功能(如公寓結合辦公室、酒店)的建築屬於公共工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