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越南建设部长颁布的第48/2026/TT-BXD号航空运输通知中关于航空公司为因航班延误、取消的乘客退票和赔偿的值得注意的内容。
通知规定,对于延误4小时以上的航班,除提供饮用水、餐食外(延误2小时以上提供饮用水,延误3小时以上提供餐食),航空公司必须为乘客退票。
具体而言,对于延误、改期、取消的航班以及根据第208/2026/NĐ-CP号法令第36、37、38、39条规定被拒绝运输的乘客,航空公司有责任按以下方式和期限退票:
现金或转账:不超过21天。
代金券:不超过14天。
信用卡:不超过45天。
通过代理系统:不超过30天。自收到航空公司付款之日起不超过25天,代理商必须为乘客退票。
通知规定,不可退还的预赔款是航空公司依法向乘客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适当形式的赔偿,与确定乘客实际损失无关。
据此,对于延误4小时以上、取消或被拒绝运输的航班,国内航线每位乘客的不可退还预赔款标准为:航程低于500公里为22万越南盾;航程500公里至1000公里为33万越南盾;航程1000公里以上为44万越南盾。
国际航线每位乘客的不可退还预赔款标准为:航程低于1000公里为28美元;航程1000公里至2500公里为55美元;航程2500公里至5000公里为88美元;航程5000公里以上为165美元。
建设部长还规定,承运人(航空公司)可以支付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可退还预赔款。
但如果一个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随后被取消,则只适用一次不可退还预赔款。
通知规定乘客有权选择一种不可退还预赔方式:现金、银行转账、通过中介服务、在线支付服务或其他合法电子支付方式。
乘客可以选择以常客计划积分(如有)、免票、代金券或退款凭证作为赔偿,以便继续使用航空公司服务。这些方式折算的价值必须与现金赔偿的价值相当,承运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使用限制条件。
(编译:Eric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19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