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修改補充多項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法令規定

7月8日下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修訂補充《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法令》部分條款的草案提出意見。

補充多項重要內容

內務部長杜青平在呈文中表示,草案完善了三項主要內容:關於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傷殘軍人被認定為烈士;傷殘軍人、烈士的認定條件和標準;補充每年(每年一次)療養的對象。

法令草案補充了四項內容。其中,補充了“革命有功人員”的概念。

政府建議規定:革命有功人員是指在革命事業、民族解放鬥爭、祖國建設和保衛以及履行國際義務中做出勞動、貢獻,並得到國家主管機構認可的人員。

補充並擴大對從事具有特殊性、困難、危險性的國防安全任務的人員認定為烈士、傷殘軍人的條件。

補充對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的職能部門人員認定為烈士、傷殘軍人的條件。據此,從“直接執行打擊犯罪任務”調整為“直接執行預防和打擊犯罪任務”。

補充認定參加民族解放、祖國保衛、履行國際義務的抗戰活動人員,是參加抗戰並獲國家授予戰功勳章的人員。

據部長稱,政府一致建議補充規定:認定參加民族解放、祖國保衛、履行國際義務的抗戰活動人員,是在邊境、海島執行任務的人員;在老撾、柬埔寨履行國際義務並獲國家授予戰功勳章的人員。

與此同時,補充對1945年1月1日之前革命活動人員(革命老幹部)以及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起義期間革命活動人員(起義前幹部)的護理補貼制度。

草案刪除了關於烈士、傷殘軍人認定條件的定性規定,例如“特別英勇”。這是定性標準,無法量化為具體標準,導致困難和障礙。

就這一內容進行審查時,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表示,同意保持法令的調整範圍和適用對象不變。

同時建議不對身體損傷率達81%以上的傷殘軍人設定烈士認定條件,僅對身體損傷率61%-80%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傷殘軍人設定條件。

全面審查被認定為參加民族解放、祖國保衛、履行國際義務的抗戰活動人員群體,確保不遺漏……

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修改補充多項革命有功人員優待法令規定

補充可考慮認定為烈士、傷殘軍人的情況

在總結這一內容時,國會副主席阮氏清表示,各方意見一致同意補充“革命有功人員”的概念,但需要繼續審查以確保法律性和立法技術。

關於烈士認定條件,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同意對身體損傷率達81%以上死亡的傷殘軍人認定為烈士,無需規定“因傷口復發”的認定條件。

對於身體損傷率61%-80%死亡的傷殘軍人,可認定為烈士,但必須有因傷口復發的認定條件。

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同意補充可考慮認定為烈士、傷殘軍人的情況,包括在執行預防和打擊犯罪任務中犧牲、受傷的情況。

她建議繼續審查修訂、補充的優待政策,特別是療養制度、護理人員、醫療保險、有功人員親屬政策及相關群體等。

隨後,出席會議的100%國會常務委員會成員投票原則上通過了該法令。

國會副主席責成起草牽頭機構和審查牽頭機構與其他機構協調,抓緊吸收意見,完善草案,在7月27日前以書面形式徵求國會常務委員會意見,然後提交國會主席簽署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