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日下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修订补充《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法令》部分条款的草案提出意见。
补充多项重要内容
内务部长杜青平在呈文中表示,草案完善了三项主要内容:关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伤残军人被认定为烈士;伤残军人、烈士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补充每年(每年一次)疗养的对象。
法令草案补充了四项内容。其中,补充了“革命有功人员”的概念。
政府建议规定:革命有功人员是指在革命事业、民族解放斗争、祖国建设和保卫以及履行国际义务中做出劳动、贡献,并得到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人员。
补充并扩大对从事具有特殊性、困难、危险性的国防安全任务的人员认定为烈士、伤残军人的条件。
补充对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能部门人员认定为烈士、伤残军人的条件。据此,从“直接执行打击犯罪任务”调整为“直接执行预防和打击犯罪任务”。
补充认定参加民族解放、祖国保卫、履行国际义务的抗战活动人员,是参加抗战并获国家授予战功勋章的人员。
据部长称,政府一致建议补充规定:认定参加民族解放、祖国保卫、履行国际义务的抗战活动人员,是在边境、海岛执行任务的人员;在老挝、柬埔寨履行国际义务并获国家授予战功勋章的人员。
与此同时,补充对1945年1月1日之前革命活动人员(革命老干部)以及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起义期间革命活动人员(起义前干部)的护理补贴制度。
草案删除了关于烈士、伤残军人认定条件的定性规定,例如“特别英勇”。这是定性标准,无法量化为具体标准,导致困难和障碍。
就这一内容进行审查时,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德荣表示,同意保持法令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不变。
同时建议不对身体损伤率达81%以上的伤残军人设定烈士认定条件,仅对身体损伤率61%-80%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伤残军人设定条件。
全面审查被认定为参加民族解放、祖国保卫、履行国际义务的抗战活动人员群体,确保不遗漏……

补充可考虑认定为烈士、伤残军人的情况
在总结这一内容时,国会副主席阮氏清表示,各方意见一致同意补充“革命有功人员”的概念,但需要继续审查以确保法律性和立法技术。
关于烈士认定条件,国会常务委员会一致同意对身体损伤率达81%以上死亡的伤残军人认定为烈士,无需规定“因伤口复发”的认定条件。
对于身体损伤率61%-80%死亡的伤残军人,可认定为烈士,但必须有因伤口复发的认定条件。
国会常务委员会一致同意补充可考虑认定为烈士、伤残军人的情况,包括在执行预防和打击犯罪任务中牺牲、受伤的情况。
她建议继续审查修订、补充的优待政策,特别是疗养制度、护理人员、医疗保险、有功人员亲属政策及相关群体等。
随后,出席会议的100%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投票原则上通过了该法令。
国会副主席责成起草牵头机构和审查牵头机构与其他机构协调,抓紧吸收意见,完善草案,在7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然后提交国会主席签署颁布。
(编译:Jon;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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