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上訴法院責令芹苴ODA項目管理委員會向建築公司償還本金超過62億越南盾

7月10日,芹苴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此前被告芹苴市官方發展援助資金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簡稱ODA項目管理委員會)提出了上訴。

根據初審判決,芹苴第一地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裁定支持原告聯合體黃勝有限責任公司 – 新進發建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胡志明市)的訴訟請求,責令被告芹苴ODA項目管理委員會向原告支付總計超過99億越南盾,其中本金超過62億越南盾,利息超過37億越南盾。

2026年2月3日,芹苴第一地區人民法院收到了被告芹苴ODA項目管理委員會對2026年1月19日芹苴第一地區人民法院第13/2026號初審判決的上訴。

在上訴書中,被告請求重新審查62億越南盾的本金,因為需要等待主管機構批准CT-TW 2.4.2標段的決算值後才能確定合同及合同附錄中尚未支付的正式金額。同時,也請求重新審查利息及逾期利息金額。

在今早的庭審中,雙方僅就利率問題進行了辯論。被告方請求重新考慮超過37億越南盾的利息金額。

據此,經法庭協商,原告聯合體黃勝有限責任公司 – 新進發建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統稱承包商)同意將被告需支付的利息金額確定為超過18億越南盾(即利息從超過37億越南盾減少50%至超過18億越南盾)。法庭也記錄了雙方的這一協議。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審判委員會裁定責令芹苴ODA項目管理委員會償還本金超過62億越南盾及利息超過18億越南盾。

越南上訴法院責令芹苴ODA項目管理委員會向建築公司償還本金超過62億越南盾

案件詳情,原告方陳述稱,2018年6月2日,聯合體黃勝有限責任公司 – 新進發建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統稱承包商)與芹苴ODA項目管理委員會(投資方)簽訂了CT-PW-2.4.2標段的第37/HĐ/2018號安裝合同。

該標段包括芹苴市的Bún Xáng湖護岸、交通道路及沿交通道路的排水管線等工程。

據此,聯合體承包商已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實施標段施工。

至2018年12月23日,各方編制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並投入使用。根據已簽訂的合同及附錄,該標段價值超過330億越南盾。

ODA項目管理委員會已向承包商支付超過268億越南盾,剩餘超過62億越南盾。然而,六年多來,投資方一直拒絕支付,且沒有誠意、方案或計劃支付剩餘款項。

因此,承包商請求法院審理並責令芹苴ODA項目管理委員會支付超過62億越南盾(含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