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11名親兄弟姐妹爭奪父母留下的1213平方米土地案新進展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院河內分院近日開庭審理了一起11名親兄弟姐妹之間關於一塊1213平方米遺產土地的糾紛案。該案已持續超過5年,歷經多次庭審。

此次庭審是在富壽省人民法院判決黃先生(67歲,第四子,被告)擁有爭議土地9個月後,因榮先生(76歲,長子,代表9名兄弟姐妹提起訴訟的原告)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院河內分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1名兄弟姐妹爭奪父母留下的土地

根據起訴書,這些兄弟姐妹的父母共生育了11個孩子。

1962年,他們的父母從當地一人手中購得一塊1213平方米的土地,但尚未獲得土地使用權證。

1984年,父母給了黃先生138平方米土地用於建房,剩餘的1000多平方米包括房屋、樹木和父母的建築。

2001年和2015年,父母相繼去世,未留下遺囑。2014年,其中一名子女也已去世。

2020年,榮先生召集兄弟姐妹商議,打算在1000多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家族祠堂,因為這是共同繼承的財產。

然而,榮先生“感到意外和震驚”的是,黃先生不同意,並且得知全部1213平方米土地都已登記在黃先生名下。

榮先生認為,弟弟在父母沒有遺囑、家庭未開會分割財產、也沒有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並辦理了土地登記,這違反了規定。

因此,榮先生代表9名兄弟姐妹共同提起訴訟(已故者的妻子和兒子授權榮先生起訴)。

作為被告,黃先生堅稱,自1992年起,父親已到鄉人民委員會辦理手續,將全部1213平方米土地贈與他。在使用過程中,他進行了修整、種植、養殖並繳納土地稅……到2005年,獲得了清水縣人民委員會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

黃先生表示,在將全部1213平方米土地給他後,父母在同鄉購買了另一塊土地,並在此穩定居住直至去世。目前,這塊土地已出售,款項已分配給11名兄弟姐妹。

黃先生認為,父母的全部遺產已處理完畢,無人提出異議,現在因為“土地熱”,兄弟姐妹才來要求權益。他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初審法院判決被告擁有爭議土地

在2025年9月的庭審中,審判委員會表示,經過審理和審查證據,第一次初審和上訴庭的記錄中,與黃先生土地使用權證發放相關的檔案未能收集到,因為鄉和縣人民委員會均表示檔案遺失。

然而,2024年3月,鄉人民委員會找到了文件,顯示2000年當地進行了一次統一發放土地使用權證的清查工作。政府公開進行了登記和爭議處理。

審核委員會確定668戶無爭議,符合發證條件。名單進行了公開張貼,並通過廣播通知了15天,但未產生任何投訴。到2005年12月,土地使用權證發放給了668戶,其中包括黃先生。

基於這些依據,初審法院認為父母和子女均居住在當地,知曉發證政策,但除黃先生外無人申報或反對。發證過程也是公開進行的,並非單獨發給黃先生。

初審法院認為,有足夠依據認定父母已同意黃先生使用整塊土地。

初審法院認為,榮先生及其兄弟姐妹聲稱“不知道發證的張貼和通知”是不客觀的……

初審法院認為,儘管法律規定贈與土地使用權必須辦理公證或認證文件,但實際上存在當事人已完成贈與、受贈方公開、穩定、連續使用的情況。

法院認定此案屬於善意佔有,並確認1200平方米土地歸黃先生使用。

上訴法院撤銷全部初審判決,將案卷移送調查、補充證據

在上次上訴庭審中,檢察院認為初審法院的上述理由沒有依據。

據檢察院稱,一名前鄉地政官員承認,擅自在地籍檔案中劃掉父親的名字、代之以黃先生的名字,僅依據父親的“口頭說法”。檢察院認為這是嚴重違規,不能作為確立黃先生土地使用權的依據。

此外,該土地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父親單方面決定贈與不合法。

訴訟機關也不同意關於兄弟姐妹已知曉並同意向黃先生髮證的認定。

檢察院代表表示,地方張貼名單並通過廣播通知15天僅是行政程序,不能替代11名子女之間的遺產分割協議。

上訴法院同意這一評估,認為父母和兄弟姐妹長期未提出異議不足以成為確認黃先生擁有全部土地使用權的依據。

此外,關於將138平方米土地與剩餘部分合並的檔案在當地已無留存,導致黃先生髮證過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

由於該土地正被黃先生抵押給銀行,在上訴庭當場分割遺產無法實現。

上訴法院決定撤銷全部初審判決,將案卷移送調查、補充證據並重新審理。

當事人姓名已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