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務部提議暫不審議或免除部分舊土地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越南內務部正在就修改補充政府第172號議定和第251號議定中關於幹部、公務員紀律處分規定的議定草案徵求意見。

提議補充暫不審議紀律處分的情形

現行議定規定了幹部、公務員暫不審議紀律處分的3種情形。而草案中,內務部提議新增2種情形。

包括:根據國會關於處理組織、個人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以及為解除擱置、拖延項目的困難和障礙而規定的情形。

其他按法律規定暫不審議紀律處分的情形。

補充免除、豁免或減輕紀律處分的情形

草案提議修改補充關於免除、豁免或減輕紀律處分的規定。

根據草案,幹部、公務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可免除紀律責任:

被主管機關確認在實施違規行為時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被主管機關確認違規行為屬於緊急情況、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的,根據《民法典》和關於執行任務緊急狀態的法律規定。

其他依法免除紀律責任的情形。

內務部提議修改補充豁免幹部、公務員紀律責任的規定,對違規行為達到必須審議紀律處分程度的若干情形予以豁免。

根據提議,幹部、公務員在經主管機關批准並確認已正確執行方針、無腐敗、無消極行為、無欺詐、無故意違法、動機純潔、為共同利益但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實施關於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創新創造的建議時,可豁免紀律責任。

同時,幹部、公務員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已正確執行權限、程序、手續,無謀私利,但因客觀原因造成損害的。違規行為達到被紀律處分程度但已去世的。

根據國會關於處理組織、個人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以及為解除擱置、拖延項目的困難和障礙而規定的情形。

內務部還提議補充違規行為具有一項或多項情節將減輕紀律處分的情形。

包括主動報告違規行為、自覺承認個人缺點、違規行為,並在檢查、監督過程中和之前自覺接受與違規內容、性質、程度相稱的紀律處分形式。

主動提供信息、檔案、資料,全面、如實地反映其他共同違規者的情況。

主動停止違規行為,積極參與阻止違規行為;自覺上交腐敗財產、賠償損失、彌補自己造成的後果。

根據國會關於處理組織、個人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的決議,以及為解除擱置、拖延項目的困難和障礙而規定的情形。

草案提議廢除對被拘留、羈押期間人員待遇政策的規定。理由是政府第170號議定已規定在出現嚴重違規跡象時暫停工作的依據,以及在因被起訴為被告以服務調查工作而出現嚴重違規跡象時暫停工作的待遇政策,以確保與事業單位紀律規定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