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同父異母的哥哥於2010年去世,現在我想接受他名下土地使用權的贈與。他的妻子和孩子都沒有意見。那麼,我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才能依照法律規定獲得這項土地使用權?(一位讀者問)
死者無法贈與土地使用權
專家吳嘉煌回答:
根據2024年《土地法》第27條第1款,土地使用者有權進行轉換、轉讓、出租、繼承、贈與、抵押、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等,個人土地使用者有權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屬於其所有)贈與給他人。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一種民事關係,基於贈與方和受贈方之間的協議。
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457條,不動產贈與必須以經過公證、認證或登記的書面文件形式確立。
由於你哥哥於2010年去世,目前無法在他和你之間訂立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
如果去世時,你哥哥是土地使用權的登記人,則此財產將變為遺產,並按照2015年《民法典》中關於繼承的規定處理。
首先,你需要檢查土地使用權的當前法律狀態:確定你哥哥是否留有遺囑;土地使用權目前是否已分配給繼承人,現在誰是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的登記人。
如果你哥哥留有合法遺囑,且遺囑中確定你是土地使用權受益人,則你有權根據遺囑內容繼承遺產。你可以辦理遺產分割文件公證,並在證書上登記轉移。
然而,2015年《民法典》規定了不受遺囑內容影響的繼承人。據此,未成年子女、立遺囑人的父母、配偶,或成年但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即使遺囑未給予或給予的份額少於規定,仍可依法獲得部分遺產。
如果你哥哥的繼承人中存在上述情況之一,則遺產(你哥哥留下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首先分給這些人。
如果你哥哥沒有留下遺囑,則遺產依法分配。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651條,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生父、生母、養父、養母、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或存在但被剝奪繼承權,或拒絕接受遺產,則第二順序繼承人(死者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親生兄弟姐妹、孫子女)才有權繼承遺產。
你是死者的弟弟,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僅憑你哥哥的妻子和孩子沒有意見,尚不足以讓你獲得你哥哥留下的全部土地。
必須辦理繼承申報和放棄遺產手續
如果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拒絕接受遺產,才可能出現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你)依法繼承遺產的情況。
此後,如果其餘第二順序繼承人也放棄繼承,則整塊土地才能登記轉移到你名下。
為辦理遺產分割文件公證,家庭需提供你哥哥的死亡證明、遺囑(如有);土地使用權和財產所有權證明;你哥哥夫婦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相關人員的公民身份證;你和哥哥的出生證明以證明同父兄弟關係;證明你哥哥父母在繼承開始時狀態的證件,以及遺囑(如有)。
你哥哥去世已久,如果其留下的土地使用權已由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繼承人繼承並已登記轉移,則該土地使用權不再屬於遺產。
如果他們同意,他們可以將從你哥哥處繼承的部分土地使用權贈與給你。雙方前往公證機構訂立贈與合同並登記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