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建议对部分经济犯罪暂缓追究刑事责任最长3年

越南公安部建议对部分经济犯罪暂缓追究刑事责任最长3年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刑法典》(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补充了关于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允许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时间以补救后果。

此举旨在及时制度化党的观点,破解实践中的瓶颈、障碍和不足,保障刑事法律的人道性和人文性,鼓励犯罪者补救后果。

适用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具体而言,草案补充了一条关于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据此,实施《刑法典》第十八章(47项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的犯罪者,在满足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缓追究刑事责任以补救后果。

条件包括: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但以发展经济社会或保障国防安全为目的;不存在腐败因素;项目正在实施中,尚未完成且因客观原因无法补救后果,但有能力和可行方案进行补救,同时能带来经济社会或国防安全效益。

根据草案,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不超过2年。必要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不超过1年。

因此,犯罪者最多可被暂缓追究刑事责任3年。该暂缓期间不计入刑事追诉时效。

草案第29条关于免除刑事责任依据的规定也补充了情形:对在为地方、国家国防安全、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过程中犯罪的,若已补救全部后果并产生效益,可暂缓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提出补充此规定?

据越南公安部,此提议旨在制度化党关于发展私营经济、国有经济以及革新法律制定和执行工作的主张。

起草机构援引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第68号决议,要求修订刑法和诉讼法,优先适用民事、经济、行政措施,为企业、企业家主动纠正错误和损害创造条件。

关于发展国有经济的第79号决议要求建立保护敢于创新、敢于担当、为了公共利益而负责的干部机制,前提是无腐败、牟利因素。

关于革新法律制定和执行工作的第66号决议也强调要破除体制障碍,摒弃“管不了就禁”的思维,确保限制权利与正当利益之间的平衡。

国会第29/2026号决议规定,对部分土地违法行为但无腐败因素、已全部补救后果并满足规定条件的,可免除刑事责任。

据越南公安部,刑法执行实践表明,有些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但非牟利动机、无腐败因素,仍为地方或国家带来利益且有全部补救能力,却仍被刑事处理。

起草机构认为,这尚未保障公平,未形成违规者主动补救后果的动力,也未能清晰区分含腐败因素与不含腐败因素的行为。

越南公安部表示,新规定的适用将通过三组机制进行管控。第一,现行反腐败法律体系及刑法规定、专门法律,足以确定行为是否含腐败因素并评估违规本质。第二,诉讼机关将依据职能、任务和法律规定,全面评估条件后再决定适用暂缓追究刑事责任机制。第三,个人或商业法人补救后果和赔偿损害的实际结果,将是评估该规定适用效果的重要依据。

(编译:Ivy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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