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司法部公佈《都市發展法》(原名《特別都市法》)草案的評審檔案。
根據草案,本法中促進特別都市發展的機制和政策將適用於胡志明市及依法認定為特別都市的其他城市。
關於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規定城市直屬行政單位包括鄉、坊、特別區(若有)和特別行政-經濟單位(若有)。
草案明確指出,城市直屬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由國會決定成立,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發揮功能都市的作用。
特別行政-經濟單位按照特殊模式組織,適用突破性機制和政策,實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資、提升城市競爭力的新政策。
特別行政-經濟單位已在《地方政權組織法》中有所規定。
該法規定,這是一個具有戰略地位的區域,按照特殊模式組織,適用突破性優惠政策,實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資、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新政策,以促進地方、區域和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由國會決定成立。
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的地方政府由國會在成立該單位時規定。
2026年《首都法》規定,城市直屬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由國會決定成立,以根據首都總體規劃發揮功能都市的作用。
該單位按照特殊模式組織,適用突破性機制和政策,實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資、提升首都競爭力的新政策。
為何需要規定城市直屬特別行政-經濟單位?
據起草機構稱,關於城市直屬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的規定是基於迫切需要革新城市發展模式,朝著現代化、國際化、高競爭力的方向發展。
起草機構引用了政治局關於在新時期建設和發展胡志明市的第09號決議,其中確定:
規劃和發展若干新都市,作為中心都市區的衛星城,朝著現代化、智慧、環境友好、生態良好、數字化程度高、基礎設施同步的方向發展,形成特別行政-經濟單位以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成為越南及區域生活質量領先的樣板都市。
此外,近年來實施特殊機制和政策的實踐表明,現行規定主要停留在分領域的分級分權上,尚未形成足夠突破性的體制空間來試驗具有突破性的新發展模式。
與此同時,新時期城市發展要求形成具有靈活、突破性治理機制的驅動區,以吸引優質資源,特別是跨國集團、金融、科技和創新中心。
缺乏這樣的制度安排正是削弱城市吸引力和競爭力的限制因素之一,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背景下尤為突出。
因此,關於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的規定是必要的,旨在創建新的體制工具,允許組織具有突破性的發展空間,有助於解決機制和政策方面的“瓶頸”,同時為城市創造長期發展空間。
根據這一規定,城市直屬特別行政-經濟單位由國會決定成立,以確保合憲性、合法性並符合該模式的特殊性質。
這些單位被確定為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功能都市,可按照金融中心、商業貿易中心、自由經濟區、創新區或其他專門發展區域等方向進行發展。
特別行政-經濟單位按照特殊、靈活、現代化的治理模式組織,其自主程度高於普通行政單位。
這些單位在投資、財政、土地、科技、人力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方面適用突破性機制和政策。
這也是實施地方治理新政策、試驗先進發展模式的空間,從而提升國家管理效能和效率,促進創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