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司法部公布《都市发展法》(原名《特别都市法》)草案的评审档案。
根据草案,本法中促进特别都市发展的机制和政策将适用于胡志明市及依法认定为特别都市的其他城市。
关于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规定城市直属行政单位包括乡、坊、特别区(若有)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若有)。
草案明确指出,城市直属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由国会决定成立,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挥功能都市的作用。
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按照特殊模式组织,适用突破性机制和政策,实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资、提升城市竞争力的新政策。
特别行政-经济单位已在《地方政权组织法》中有所规定。
该法规定,这是一个具有战略地位的区域,按照特殊模式组织,适用突破性优惠政策,实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资、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新政策,以促进地方、区域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由国会决定成立。
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地方政府由国会在成立该单位时规定。
2026年《首都法》规定,城市直属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由国会决定成立,以根据首都总体规划发挥功能都市的作用。
该单位按照特殊模式组织,适用突破性机制和政策,实施地方治理、吸引投资、提升首都竞争力的新政策。
为何需要规定城市直属特别行政-经济单位?
据起草机构称,关于城市直属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规定是基于迫切需要革新城市发展模式,朝着现代化、国际化、高竞争力的方向发展。
起草机构引用了政治局关于在新时期建设和发展胡志明市的第09号决议,其中确定:
规划和发展若干新都市,作为中心都市区的卫星城,朝着现代化、智慧、环境友好、生态良好、数字化程度高、基础设施同步的方向发展,形成特别行政-经济单位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成为越南及区域生活质量领先的样板都市。
此外,近年来实施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实践表明,现行规定主要停留在分领域的分级分权上,尚未形成足够突破性的体制空间来试验具有突破性的新发展模式。
与此同时,新时期城市发展要求形成具有灵活、突破性治理机制的驱动区,以吸引优质资源,特别是跨国集团、金融、科技和创新中心。
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正是削弱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的限制因素之一,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背景下尤为突出。
因此,关于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规定是必要的,旨在创建新的体制工具,允许组织具有突破性的发展空间,有助于解决机制和政策方面的“瓶颈”,同时为城市创造长期发展空间。
根据这一规定,城市直属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由国会决定成立,以确保合宪性、合法性并符合该模式的特殊性质。
这些单位被确定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都市,可按照金融中心、商业贸易中心、自由经济区、创新区或其他专门发展区域等方向进行发展。
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按照特殊、灵活、现代化的治理模式组织,其自主程度高于普通行政单位。
这些单位在投资、财政、土地、科技、人力资源和城市管理等方面适用突破性机制和政策。
这也是实施地方治理新政策、试验先进发展模式的空间,从而提升国家管理效能和效率,促进创新。
(编译:张悦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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