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決議,禁止養殖的區域包括都市區、居民區、安置區、居民點及居民線、商業住宅區、社會住宅區、公寓區、工業區及產業集群、經濟區。

此外,禁止養殖的區域還包括黨、國家、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辦公場所所在地;公共工程所在地;自然保護區;已獲評級的國家級特別、國家級、省級歷史文化遺蹟區;現有或已規劃投資的景觀保護區。

該決議還附帶了全省91個鄉、坊的街道、村、居民區及居民點的詳細區域劃分。

其中,新寧坊、嘉祿坊全境均屬於禁止養殖區域。而新東鄉、新和鄉、新城鄉則未劃定禁止養殖的居民區、集群及線路。

對於全省範圍內的燕窩養殖區域,規定必須位於禁止養殖區域之外,且燕屋與上述禁養區的最小距離為300米。

同時,該決議規定了針對畜禽及其他允許養殖的動物(燕屋除外)的養殖場搬遷扶持政策。

根據政策,國家將按養殖場現有圈舍面積,補貼設備採購及養殖技術設備費用的50%,每個養殖場最高補貼100億越南盾。

另外,將養殖動物搬遷至新地點的費用補貼50%,每個養殖場最高補貼5000萬越南盾。

為支持養殖戶轉行,提供100%的培訓及轉業費用,每人最高補貼3個月的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