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議:刑期五年以下可通過繳付罰款獲得緩刑,加試用期

越南公安部正在起草《刑法典》修正案草案,預計將在8月首次特別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

根據現行《刑法典》第65條,當判決監禁不超過三年時,根據犯罪人的人品及減輕情節,若認為無需執行監禁刑罰,法院可准予緩刑,並設定一至五年的試用期。

而在《刑法典》修正案草案中,除上述規定外,起草機構建議規定被判處不超過五年監禁者,法院可決定準予緩刑。

具體而言,是否適用緩刑將基於犯罪人的人品、減輕情節以及法院對無需執行監禁刑罰的評估。

此規定適用於不屬於被判處三年以下監禁者緩刑範圍的情況。

在此情況下決定準予緩刑時,法院同時確定被判刑者需繳納的替代監禁刑罰的金額,並設定一至兩年的試用期。

因此,根據提案,被判處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監禁者,可獲緩刑,同時需繳納替代監禁刑罰的款項,滿足規定條件,並由法院審議決定。

草案明確規定,獲緩刑者在試用期內須履行《刑事判決執行法》規定的義務。

如果適用法律條款中規定了附加刑,法院可對獲緩刑者適用附加刑。

獲緩刑者已執行二分之一試用期且表現進步,經負責監督、教育的機構或組織提議,法院可決定縮短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若獲緩刑者故意違反《刑事判決執行法》規定的義務兩次以上,法院可決定強制其執行原判監禁刑罰。

若實施新的犯罪行為,法院將強制其執行原判刑罰,並根據本法第56條與新判決刑罰合併執行。

水利大學法律與政治理論系講師、博士鄧文強認為,這是基於刑法政策新方向的提案,符合當前階段預防和打擊犯罪的要求。

他指出,緩刑的本質是有條件地免除監禁刑罰的執刑。許多國家規定,監禁刑不超過三年且有多個減輕情節時,法院可准予緩刑,並設定不超過五年的試用期。

越南是適用此規定的國家之一。同時,一些國家規定監禁刑期不超過兩年,個別國家如法國規定五年以下監禁仍可獲緩刑。

因此,鄧文強認為,如果越南規定五年以下監禁仍可獲緩刑,也並非首個作出此規定的國家。

然而,需理解此情況下的緩刑並非“自動”“當然”,而是取決於多種情節和因素,由審判委員會評估,如人品良好、有多個減輕情節、有明確居所、有自我改造能力等。

同時,起草機構建議法院可決定準予緩刑,附帶繳納一定款項以替代監禁刑罰的條件,並設定一至兩年的試用期。

他回顧,近年來越南的刑事政策方向發生了諸多變化,其中黨的決議指引未來將加強罰款刑,減少監禁刑,並逐步限制死刑直至廢除死刑。

因此,刑法的適用必須符合具體情況,體現寬嚴相濟、人道主義,滿足各時期打擊犯罪的要求。

鄧文強強調,擴大適用罰款刑以替代監禁刑的政策不僅符合刑事政策,而且在經濟上合理。

若該規定獲得通過,將有助於降低羈押成本、減少監獄管理負擔,同時從牟利動機的案件中增加財政預算收入。這對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無腐敗因素)尤其有意義,因為這些案件的主要刑罰目標是強制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