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议:刑期五年以下可通过缴付罚款获得缓刑,加试用期

越南提议:刑期五年以下可通过缴付罚款获得缓刑,加试用期

越南公安部正在起草《刑法典》修正案草案,预计将在8月首次特别会议上提交国会审议。

根据现行《刑法典》第65条,当判决监禁不超过三年时,根据犯罪人的人品及减轻情节,若认为无需执行监禁刑罚,法院可准予缓刑,并设定一至五年的试用期。

而在《刑法典》修正案草案中,除上述规定外,起草机构建议规定被判处不超过五年监禁者,法院可决定准予缓刑。

具体而言,是否适用缓刑将基于犯罪人的人品、减轻情节以及法院对无需执行监禁刑罚的评估。

此规定适用于不属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监禁者缓刑范围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决定准予缓刑时,法院同时确定被判刑者需缴纳的替代监禁刑罚的金额,并设定一至两年的试用期。

因此,根据提案,被判处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监禁者,可获缓刑,同时需缴纳替代监禁刑罚的款项,满足规定条件,并由法院审议决定。

草案明确规定,获缓刑者在试用期内须履行《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的义务。

如果适用法律条款中规定了附加刑,法院可对获缓刑者适用附加刑。

获缓刑者已执行二分之一试用期且表现进步,经负责监督、教育的机构或组织提议,法院可决定缩短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若获缓刑者故意违反《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的义务两次以上,法院可决定强制其执行原判监禁刑罚。

若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法院将强制其执行原判刑罚,并根据本法第56条与新判决刑罚合并执行。

水利大学法律与政治理论系讲师、博士邓文强认为,这是基于刑法政策新方向的提案,符合当前阶段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要求。

他指出,缓刑的本质是有条件地免除监禁刑罚的执刑。许多国家规定,监禁刑不超过三年且有多个减轻情节时,法院可准予缓刑,并设定不超过五年的试用期。

越南是适用此规定的国家之一。同时,一些国家规定监禁刑期不超过两年,个别国家如法国规定五年以下监禁仍可获缓刑。

因此,邓文强认为,如果越南规定五年以下监禁仍可获缓刑,也并非首个作出此规定的国家。

然而,需理解此情况下的缓刑并非“自动”“当然”,而是取决于多种情节和因素,由审判委员会评估,如人品良好、有多个减轻情节、有明确居所、有自我改造能力等。

同时,起草机构建议法院可决定准予缓刑,附带缴纳一定款项以替代监禁刑罚的条件,并设定一至两年的试用期。

他回顾,近年来越南的刑事政策方向发生了诸多变化,其中党的决议指引未来将加强罚款刑,减少监禁刑,并逐步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

因此,刑法的适用必须符合具体情况,体现宽严相济、人道主义,满足各时期打击犯罪的要求。

邓文强强调,扩大适用罚款刑以替代监禁刑的政策不仅符合刑事政策,而且在经济上合理。

若该规定获得通过,将有助于降低羁押成本、减少监狱管理负担,同时从牟利动机的案件中增加财政预算收入。这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无腐败因素)尤其有意义,因为这些案件的主要刑罚目标是强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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