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給《青年報》電子版,阮德富先生(住址:越南峴港市北奠盤坊)表示,他的父親阮德煌是峴港醫院介入心血管科的患者,出院診斷書上寫的是:“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NSTEMI)- ICD-10: I21.4”。

根據上述出院證明,此前該患者已獲主管機關審核並按照峴港市人民議會第41/2025號決議享受待遇。

“然而,在審核檔案過程中,我父親的待遇被取消,理由是出院證明上寫的是‘I21.4疾病編碼’,並非接收檔案機關正在適用的規定中要求的‘I21疾病編碼’。

據醫生解釋,這是針對我父親‘心肌梗死’病例的更詳細、更具體的診斷。”——富先生說。

與記者交流時,峴港醫院綜合計劃科代表表示,I21編碼屬於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急性心肌梗死”組的疾病編碼。

I21.4編碼是I21組的詳細編碼,用於具體確定位置和疾病類型(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 NSTEMI)。

從專業本質上看,I21.4仍然是急性心肌梗死疾病,屬於I21組。寫成I21.4是執行ICD-10疾病編碼規定的正確做法。

詳細診斷病情符合《診療法》和衛生部2026年第1849號決定(關於發佈ICD-10疾病和死因編碼指導文件)的規定。

明知患重病卻因編碼不符無法辦理檔案

與此同時,與記者交流時,峴港市北奠盤坊人民委員會文化社會科幹部潘氏映線女士表示,已接收阮德煌先生的檔案,其被診斷為心肌梗死,ICD-10疾病編碼為I21.4。

然而,該編碼與第41號決議中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已指導家屬重新辦理檔案以能獲得補貼。

據線女士稱,對於某些疾病,第41號決議附錄有具體備註。例如對於癌症,第41號決議規定必須到晚期才能按月領取補貼。

然而,實際治療顯示,處於第1或第2期的患者也已非常危急,可能迅速死亡。

對於心力衰竭(編碼I50),第41號決議規定必須達到第3或第4級才符合審批條件。較低級別的人即使經常服藥也不能享受月補貼,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然而,對於“I21疾病編碼”,決議沒有具體指導或明確備註關於接受“小數點後的詳細編碼”。

“這導致患者儘管患重病,我們也不敢辦理檔案,因為編碼在文件上不符。目前,我們鄉坊幹部遇到困難,因為沒有醫學專業知識來區分複雜的疾病編碼,特別是當編碼在小數點後有額外數字時‘例如.1、.2、.3、.4’。”——線女士說。

潘氏映線女士認為,像本例,儘管知道醫院做了具體細緻的診斷,但因沒有指導,鄉級不敢接收檔案,因為害怕違反國家規定。

“目前一些類似案例我們也無法處理,只能等待上級核實和指導。”——線女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