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0日,多樂省人民檢察院表示已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前拉縣民族初中寄宿制學校(多樂省連山拉縣)的校長N.T.T.歸還其侵佔多年的近500平方米學校土地。
據檔案顯示,1996年,拉縣民族初中寄宿制學校被授權管理和使用近8000平方米土地。在擔任校長期間,T.先生利用約487.8平方米的校園土地建造了住房。
退休後,T.先生並未歸還該地塊,而是繼續將其用於家庭居住。
在實地檢查、測量、確定邊界並收集資料證據後,多樂省人民檢察院第6區檢察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責令T.先生拆除該土地上的建築,將土地恢復原狀並歸還學校。
多樂省人民檢察院表示,長期侵佔行為影響了學校的規劃、景觀、教育環境以及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其中大部分學生是少數民族子弟。
連山拉縣人民委員會領導表示,當地多次要求T.先生停止使用該地塊,但未果。
據縣領導稱,自2011年起,政府多次聯繫並敦促T.先生歸還屬於學校管理的土地。
此前,T.先生曾向多樂省教育培訓廳遞交報告,申請建造一間房屋,理由是為寄宿學生的接待和管理服務。然而,該建築隨後被用作其家人的住所。
“T.先生沒有合法使用該土地的證明文件。由於他缺乏土地使用權證書,當地政府曾拒絕其建築許可申請。”連山拉縣人民委員會領導表示。
在國會第205/2025/QH15號決議生效後,多樂省作為試點地區之一,縣人民委員會已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多樂省人民檢察院表示,此案是根據國會2025年6月24日第205/2025/QH15號決議執行的,該決議試點授權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公民權利或公共利益。
該決議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並在河內、胡志明市、峴港、芹苴、廣寧和多樂省試點實施。
近期,多樂省人民檢察院已根據該決議精神,開展了多項訴訟,以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