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2日下午,財政部副部長黎晉近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了關於修訂補充《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的呈文。
對於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政府提議取消對侵佔土地徵收0.2%的稅率,並且不適用限額。
通過總結,政府表示對侵佔土地類徵收該稅種的效率較低。
據起草機構稱,收入仍然低於投入的人力物力,原因來自納稅人和稅收管理工作。
同時,土地法律已對土地領域禁止行為(其中包括侵佔土地行為)的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這種行為會被行政處罰,並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禁止行為規定徵稅是不必要的,且在實踐中效果不佳。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根據現行規定,對侵佔土地納稅並不是承認納稅人對被侵佔土地面積合法使用權的依據。
因此,委員會中多數意見認為,對於仍在使用的、尚未依法處理的侵佔土地地塊/面積,仍需要對其徵稅,以免造成預算收入流失。

國會副主席阮氏紅在總結該內容時,建議繼續仔細審查,明確徵稅與收回土地處理以及根據土地法律履行財務義務之間的關係。
此舉確保不會在合法土地使用者和侵佔行為者之間產生不合理現象,不創造利用政策的漏洞……
提議對少數民族免徵非農業土地使用稅
另一項內容,法律草案還補充規定對少數民族免徵非農業土地使用稅。
在審查該內容時,潘文邁明確指出,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常委會贊同補充規定,對少數民族和山區同胞地區少數民族在限額內的住宅用地免徵此稅。
然而,中央第21號決議已提出對貧困戶、少數民族和山區同胞、低收入者、唯一住房者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建議起草機構報告並進一步解釋為何不提議涉及對低收入者、唯一住房者免稅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