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議對侵佔和破壞土地行為進行刑事處理:必要但應明確犯罪構成要件

在修訂後的《刑法》草案中,越南公安部建議將侵佔土地和破壞土地行為補充到第228條(違反土地使用規定罪)。

為嚴處故意違法行為提供依據

據越南公安部稱,土地管理實踐顯示,侵佔和破壞土地行為以多種方式發生,可能對土地管理秩序、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

同時,這些行為還會導致土地質量下降、土地資源流失、引發糾紛、投訴、非法工程以及徵地補償和場地清理困難。

補充這些行為是為了符合土地法律規定,提高國家對土地管理的效力,保護土地資源和合法土地使用權。

水利大學刑法講師、法律與政治理論系博士鄧文強在與《年輕人報》電子版交流時評價,越南公安部建議將侵佔和破壞土地行為補充到《刑法》第228條是必要的。

據他稱,過去一段時間土地管理還不夠嚴格,許多地方管理鬆懈,導致土地違法行為影響治安秩序,帶來諸多負面社會後果。

過去一段時間,侵佔土地、填挖、破壞農業用地、林地、公有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現狀的情況在許多地方發生。

這不僅侵犯了國家、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還破壞了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給土地管理、徵地補償和場地清理造成困難。

根據2024年《土地法》,侵佔土地和破壞土地都是被禁止的行為。

《土地法》規定,侵佔土地是指使用國家已管理的土地而未獲主管國家機關許可,或使用其他合法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而未獲其許可。

同時,破壞土地是指使地形變形、降低土地質量、造成土地汙染,導致土地喪失或降低按既定目的使用的能力。

然而,目前這些行為主要按照第123/2024號法令的規定以行政措施處理,強制恢復原狀。

許多情況下行政處罰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特別是針對具有職業性、組織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許多侵佔土地行為非法獲利數千萬越南盾或造成數千萬越南盾的損失。

但處罰力度不足以威懾,導致侵佔和破壞土地行為在許多地方相當普遍,尤其是在郊區、規劃區、可開發作為工業原料的土地等。

鄧文強強調,將這些行為刑事化有助於完善法律框架,預防併為嚴處故意違法行為提供依據,確保土地法與刑法的一致性。

僅應處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案件

鄧文強博士提醒,不應將所有侵佔或破壞土地行為刑事化。《刑法》僅應處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案件。

例如造成嚴重後果、損失價值大、受侵土地面積大、已受行政處罰或已被責令整改但仍繼續違法,或有組織、出於牟利動機。

對於一般違規、初犯、情節較輕的,仍應優先適用行政、民事制裁,遵循僅將刑事制裁作為最後手段的原則。

此外,需要明確規定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確定“侵佔土地”、“破壞土地”行為的標準、損失程度、受侵土地面積、對環境和土地管理秩序造成的後果。

這可以避免法律適用不統一或將土地民事、行政糾紛刑事化。

國會代表範文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贊同將侵佔和破壞土地行為補充到修訂後的《刑法》草案中。因為這些行為在許多地方發生,引起輿論不滿,但目前處理僅限於行政層面。

他建議起草機關應嚴格、明確地規定構成這些行為的要件和標準,並在適用過程中提供具體指導。這將有助於提高國家對土地管理的效力,保護資源,保護人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