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议对侵占和破坏土地行为进行刑事处理:必要但应明确犯罪构成要件

越南建议对侵占和破坏土地行为进行刑事处理:必要但应明确犯罪构成要件

在修订后的《刑法》草案中,越南公安部建议将侵占土地和破坏土地行为补充到第228条(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罪)。

为严处故意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据越南公安部称,土地管理实践显示,侵占和破坏土地行为以多种方式发生,可能对土地管理秩序、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这些行为还会导致土地质量下降、土地资源流失、引发纠纷、投诉、非法工程以及征地补偿和场地清理困难。

补充这些行为是为了符合土地法律规定,提高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效力,保护土地资源和合法土地使用权。

水利大学刑法讲师、法律与政治理论系博士邓文强在与《年轻人报》电子版交流时评价,越南公安部建议将侵占和破坏土地行为补充到《刑法》第228条是必要的。

据他称,过去一段时间土地管理还不够严格,许多地方管理松懈,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影响治安秩序,带来诸多负面社会后果。

过去一段时间,侵占土地、填挖、破坏农业用地、林地、公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发生。

这不仅侵犯了国家、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给土地管理、征地补偿和场地清理造成困难。

根据2024年《土地法》,侵占土地和破坏土地都是被禁止的行为。

《土地法》规定,侵占土地是指使用国家已管理的土地而未获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或使用其他合法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而未获其许可。

同时,破坏土地是指使地形变形、降低土地质量、造成土地污染,导致土地丧失或降低按既定目的使用的能力。

然而,目前这些行为主要按照第123/2024号法令的规定以行政措施处理,强制恢复原状。

许多情况下行政处罚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特别是针对具有职业性、组织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许多侵占土地行为非法获利数千万越南盾或造成数千万越南盾的损失。

但处罚力度不足以威慑,导致侵占和破坏土地行为在许多地方相当普遍,尤其是在郊区、规划区、可开发作为工业原料的土地等。

邓文强强调,将这些行为刑事化有助于完善法律框架,预防并为严处故意违法行为提供依据,确保土地法与刑法的一致性。

仅应处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邓文强博士提醒,不应将所有侵占或破坏土地行为刑事化。《刑法》仅应处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例如造成严重后果、损失价值大、受侵土地面积大、已受行政处罚或已被责令整改但仍继续违法,或有组织、出于牟利动机。

对于一般违规、初犯、情节较轻的,仍应优先适用行政、民事制裁,遵循仅将刑事制裁作为最后手段的原则。

此外,需要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确定“侵占土地”、“破坏土地”行为的标准、损失程度、受侵土地面积、对环境和土地管理秩序造成的后果。

这可以避免法律适用不统一或将土地民事、行政纠纷刑事化。

国会代表范文和,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委员,赞同将侵占和破坏土地行为补充到修订后的《刑法》草案中。因为这些行为在许多地方发生,引起舆论不满,但目前处理仅限于行政层面。

他建议起草机关应严格、明确地规定构成这些行为的要件和标准,并在适用过程中提供具体指导。这将有助于提高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效力,保护资源,保护人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编译:Ivy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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