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議對侵佔土地和毀壞土地行為進行刑事處理:必要但應明確規定犯罪構成要件

在《刑法》修正草案中,越南公安部建議將侵佔土地和毀壞土地行為補充到第228條(違反土地使用規定罪)。

為嚴厲處理故意違法行為奠定基礎

據越南公安部稱,土地管理實踐表明,侵佔土地、毀壞土地行為形式多樣,可能對土地管理秩序、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

同時,這些行為還會導致土地質量下降、土地資源流失、引發糾紛、投訴、違章建築,以及給土地徵收、補償、場地清理帶來困難。

補充這些行為旨在適應土地法律規定,提高國家土地管理效力,保護土地資源和合法土地使用權。

越南水利大學刑法講師、法學博士鄧文強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評價,越南公安部建議將侵佔土地和毀壞土地行為補充到《刑法》第228條是必要的。

據他稱,近期土地管理尚不嚴格,不少地方鬆懈,導致土地違法行為頻發,影響社會安全秩序,帶來諸多負面後果。

近期,侵佔土地、填埋、挖掘、毀壞農業用地、林地、公共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現狀的現象在許多地方發生。

這不僅侵犯了國家、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還破壞了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給土地管理、徵收、補償和場地清理造成困難。

根據2024年《土地法》,侵佔土地和毀壞土地行為均被禁止。

《土地法》規定,侵佔土地是指未經主管國家機關允許使用國家管理的土地,或未經合法土地使用者允許使用他人合法土地。

同時,毀壞土地是指導致地形變形、土地質量下降、土地汙染,使土地喪失或降低按既定目的使用的能力。

然而,目前這些行為主要依據第123/2024號法令採取行政措施處理,強制恢復原狀。

許多情況下行政處罰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特別是對於具有職業性、組織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許多侵佔土地案件非法獲利數億越南盾,或造成數億越南盾的損失。

但處罰力度不足以震懾,導致侵佔土地、毀壞土地行為在許多地方普遍發生,尤其是郊區、規劃區域、可開採作為工業原料的土地等。

鄧文強強調,將這些行為刑事化有助於完善法律框架,預防並從嚴處理故意違法行為,確保土地法與刑法的一致性。

僅應處理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案件

鄧文強博士提醒,不應將所有侵佔土地或毀壞土地行為都刑事化。《刑法》僅應處理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案件。

例如造成嚴重後果、損失價值巨大、被侵佔土地面積大、已受行政處罰或已被責令整改但仍繼續違法,或有組織、出於牟利動機。對於初次違法、情節較輕的,仍應優先適用行政、民事制裁,遵循僅將刑事制裁作為最後手段的原則。

此外,需要明確規定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侵佔土地”、“毀壞土地”行為的認定標準、損失程度、被侵佔土地面積、對環境和土地管理秩序的影響。

這有助於避免法律適用不統一或將土地民事、行政糾紛刑事化。

國會代表範文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贊同建議將侵佔土地和毀壞土地行為補充到《刑法》修正草案中。因為這些行為在許多地方發生,引發輿論不滿,但處理僅停留在行政層面。

他建議起草機構應嚴格、明確地規定這些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並在適用過程中提供具體指導。這有助於提高國家土地管理效力,保護資源及人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