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议对侵占土地和毁坏土地行为进行刑事处理:必要但应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

越南建议对侵占土地和毁坏土地行为进行刑事处理:必要但应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

在《刑法》修正草案中,越南公安部建议将侵占土地和毁坏土地行为补充到第228条(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罪)。

为严厉处理故意违法行为奠定基础

据越南公安部称,土地管理实践表明,侵占土地、毁坏土地行为形式多样,可能对土地管理秩序、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这些行为还会导致土地质量下降、土地资源流失、引发纠纷、投诉、违章建筑,以及给土地征收、补偿、场地清理带来困难。

补充这些行为旨在适应土地法律规定,提高国家土地管理效力,保护土地资源和合法土地使用权。

越南水利大学刑法讲师、法学博士邓文强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评价,越南公安部建议将侵占土地和毁坏土地行为补充到《刑法》第228条是必要的。

据他称,近期土地管理尚不严格,不少地方松懈,导致土地违法行为频发,影响社会安全秩序,带来诸多负面后果。

近期,侵占土地、填埋、挖掘、毁坏农业用地、林地、公共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发生。

这不仅侵犯了国家、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给土地管理、征收、补偿和场地清理造成困难。

根据2024年《土地法》,侵占土地和毁坏土地行为均被禁止。

《土地法》规定,侵占土地是指未经主管国家机关允许使用国家管理的土地,或未经合法土地使用者允许使用他人合法土地。

同时,毁坏土地是指导致地形变形、土地质量下降、土地污染,使土地丧失或降低按既定目的使用的能力。

然而,目前这些行为主要依据第123/2024号法令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强制恢复原状。

许多情况下行政处罚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于具有职业性、组织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许多侵占土地案件非法获利数亿越南盾,或造成数亿越南盾的损失。

但处罚力度不足以震慑,导致侵占土地、毁坏土地行为在许多地方普遍发生,尤其是郊区、规划区域、可开采作为工业原料的土地等。

邓文强强调,将这些行为刑事化有助于完善法律框架,预防并从严处理故意违法行为,确保土地法与刑法的一致性。

仅应处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

邓文强博士提醒,不应将所有侵占土地或毁坏土地行为都刑事化。《刑法》仅应处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案件。

例如造成严重后果、损失价值巨大、被侵占土地面积大、已受行政处罚或已被责令整改但仍继续违法,或有组织、出于牟利动机。对于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仍应优先适用行政、民事制裁,遵循仅将刑事制裁作为最后手段的原则。

此外,需要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侵占土地”、“毁坏土地”行为的认定标准、损失程度、被侵占土地面积、对环境和土地管理秩序的影响。

这有助于避免法律适用不统一或将土地民事、行政纠纷刑事化。

国会代表范文和,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委员,赞同建议将侵占土地和毁坏土地行为补充到《刑法》修正草案中。因为这些行为在许多地方发生,引发舆论不满,但处理仅停留在行政层面。

他建议起草机构应严格、明确地规定这些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并在适用过程中提供具体指导。这有助于提高国家土地管理效力,保护资源及人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编译:Eric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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