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第4次會議(7月27日至30日)第二階段的議程,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將對多項重要內容提出意見,其中包括修訂後的《土地法》草案和《城市發展法》草案等。
7大政策導向修訂《土地法》
修訂後的《土地法》草案基於7大政策導向制定。
第一,集中創新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根據發展空間,與國家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行業規劃相結合;嚴格控制規劃調整,以限制“懸置規劃”狀況。
第二,完善土地分配、租賃和用途轉換機制,朝著公開、透明、平等的方向發展。
第三,補償、安置、加快項目進度,確保利益平衡。其中補充國家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真正需要而徵收土地以發展經濟社會的情況。允許在批准補償、安置方案並完成安置安排之前對一些特殊項目進行土地徵收以加快進度。
第四,土地財政和地價,取消具體地價規定,規定地價表和地價調整係數由省級人民議會決定、修訂、補充等。對閒置土地、短期買賣徵收高額稅收以打擊投機和浪費。
第五,土地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使用制度克服土地浪費、荒蕪狀況。
第六,集中推進行政改革、數字化轉型和提高國家土地管理能力;分級分權。
第七,加強檢查、監督、處理違規;解決土地糾紛、投訴、舉報;基本解決與土地管理和使用相關的長期存在的限制和障礙。
越南共產黨三中全會已通過了關於修訂《土地法》及相關法律的觀點和方向的決議。據此,越南共產黨中央統一肯定觀點:土地是國家特殊資源,是發展空間、生存空間;是領土主權、經濟主權和國家安全的構成要素。同時是特殊生產資料、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源;土地使用權是經濟社會發展投資的重要投入要素。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代表所有者並統一管理。國家調節、控制並決定使用時的地價,不形成多價機制。
從“賠償被徵收財產”思維轉向“重新安置被徵地人民的生活”思維,被徵收住宅地的人必須擁有住房,生活條件不低於或優於原住所。國家創造條件讓公民有權擁有住所。優先預留土地用於發展租賃住房以滿足人民的住房需求。
推動城市發展
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還對《城市發展法》草案(原名《特殊城市法》)提出意見。該法草案規定了促進城市和特別經濟區發展的機制和政策。不過,與特別經濟區相關的內容將在獲得主管當局意見後更新和完善。因此,政府的呈文僅集中於城市發展部分。首先適用於胡志明市和被認定為特殊城市的市。河內市根據《首都法》實施。該法草案集中於三大主要問題:立法分權;一些領域的具體機制和政策,以便立即處理已識別的瓶頸。補充突破性、優越性的機制和政策,適應未來階段城市發展需求。
在會議上,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還對《刑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正案》草案、《房地產經營法修正案》草案、《住房法修正案》草案以及按照權限審議人事工作等提出意見。


